原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政府副市长马向东、宁先杰、李经芳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asg(8)
4.被告人李经芳在沈阳市财政局向本市铁西区财政局拨付专项补助的过程中提供帮助。1996年2月至1999年2月,在其办公室等处6次收受周谦人民币5万元。
5.被告人李经芳在沈阳市财政局向本市康平县财政局拨付财政补贴、专项资金等过程中提供帮助。1993年1月至1998年1月,在其办公室等处9次收受李世坤人民币4.6万元。
6.被告人李经芳在沈阳市新城子区财政局向市财政局借款等过程中提供帮助。1993年至1999年2月,在其办公室等处9次收受李振忠、王东红人民币4.3万元。
7.被告人李经芳在沈阳市和平区财政局申请减免上缴款项等过程中提供帮助。1995年1月至1999年2月,在其办公室等处5次收受周子强人民币4万元。
8.被告人李经芳帮助沈阳市金融商贸开发区财政局实行财政单独收支政策。1997年2月到1999年2月,在其办公室等处4次收受秦路捷人民币4万元。
9.被告人李经芳在沈阳市大东区财政局向市财政局借款过程中提供帮助。1995年秋天至1998年2月,在其办公室等处5次收受韩兴振人民币3.6万元。
10.被告人李经芳在沈阳市财政局向本市新民市财政局拨付财政收支平衡奖等过程中提供帮助。1995年1月至1999年2月,在其办公室等处6次收受于世奇、冯永久人民币3.5万元。
11.被告人李经芳在沈阳市财政局向本市法库县财政局专项拨款等过程中提供帮助。1993年底至1997年,在其办公室等处7次收受吴鼎人民币3.3万元。
12.被告人李经芳在沈阳市财政局向本市铁西区百货大楼核定“供销挂钩”政策等过程中提供帮助。1993年7月至1996年2月,在其办公室等处4次收受该百货大楼总经理王万林人民币3万元。
13.被告人李经芳在沈阳市财政局向本市皇姑区财政局拨付专项资金、提供借款等过程中提供帮助。1995年1月至1997年6月,在其办公室等处5次收受徐国谨人民币2.7万元。
14.被告人李经芳在沈阳市财政局向本市预备役师拨付专项经费的过程中提供帮助。1997年1月至1999年2月,在其办公室等处3次收受王隆明人民币2万元。
15.被告人李经芳在沈阳市财政局向市属沈阳医学院附属第二人民医院拨付医疗设备专项经费的过程中提供帮助。1999年2月,在其办公室收受该院院长章亚非人民币2万元。
16.被告人李经芳帮助沈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实行城建税留置使用政策。1995年秋天至1999年2月,在其办公室等处3次收受赵建人民币1.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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