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政府副市长马向东、宁先杰、李经芳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asg(9)
17.被告人李经芳在沈阳市苏家屯区财政局向市财政局借款等过程中提供帮助。1993年7月至1999年2月,在其办公室等处6次收受范风山、杨军人民币1.7万元。
18.被告人李经芳在沈阳市财政局向本市东陵区财政局追加拨付专项资金过程中提供帮助。1997年1月至1999年2月,在其办公室等处4次收受李恩生人民币1.7万元。
19.被告人李经芳在沈阳市财政局向本市辽中县财政局拨付专项资金等过程中提供帮助。1993年7月至1997年2月,在其办公室等处5次收受常广斌人民币1.5万元。
20.被告人李经芳在沈阳市财政局对东北输变电设备集团财务公司实行财务业务监督的过程中提供帮助。1996年6月和1997年6月,在沈阳市传染病医院等处2次收受该公司总经理朱长虹人民币1.5万元。
21.被告人李经芳在沈阳市财政局对沈阳市地方税务局编制税收计划、经费额度等方面提供帮助。1997年1月至1999年1月,在其办公室等处3次收受孙伍乐人民币1.5万元。
22.被告人李经芳在韩力亲属调动工作等过程中提供帮助。1997年1月至1999年2月,在其办公室等处4次收受韩人民币1.5万元。
23.被告人李经芳在沈阳市财政局向沈阳市国家税务局拨付奖金等过程中提供帮助。1997年5、6月和1999年2月,在其办公室等处2次收受林成义人民币1.5万元。
24.被告人李经芳在中兴——沈阳商业大厦减免车辆购置附加费等过程中,于1993年7月至1997年11月,在沈阳市传染病医院等处3次收受该商业大厦总经理刘芝旭人民币1.2万元。
25.被告人李经芳在沈阳市财政局向其所属的培训中心拨款等过程中提供帮助。1996年2月至1999年2月,在其办公室等处5次收受李宝玉人民币1.1万元。
26.被告人李经芳在沈阳市财政局向沈阳市房产局拨付专项资金过程中提供帮助。1998年8月,在香港收受侯伯伟港币1万元。
27.被告人李经芳在沈阳市财政局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追加预算拨款等过程中提供帮助。1997年1月至1998年1月,在其办公室等处3次收受朱秀英人民币1万元。
28.被告人李经芳在沈阳市财政局向沈阳市教委拨付经费等过程中提供帮助。1997年1月至1998年1月,在其办公室等处3次收受白俊生人民币9千元。
29.被告人李经芳在沈阳市财政局向沈阳市传染病医院拨付医疗设备购置经费等过程中提供帮助。1997年5月至1998年1月,在沈阳市传染病医院等处3次收受高俊、汪勤人民币9千元。
总共12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上一页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