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厂家虚假宣传应承担责任——三星电子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件律师手记/曾 博律师
注:根据《常州日报》2011年3月15日报道,本案被评为2011年常州市3.15十大维权案例之一。
2006年8月,消费者吴某为自己家庭需要,准备购买一台电视机。吴某在选择电视机前进行了大量的调查和对比工作,被三星公司推出的“三星PS42C7S等离子电视机”所吸引,吴某发现三星公司宣传该款电视机具有超长的使用的寿命,并且在宣传中使用了“用户平均每天观看6小时的情况可以使用27年(60000小时),再不用担心产品的使用年限问题,尽情享受高品质的现代生活”的内容,三星公司的上述宣传,出现在其官方网站以及其他众多家电类的信息网站上。
随后,吴某到本市大型家电卖场金太阳电器湖塘店,了解电视机的相关情况,在三星电视机专柜,销售人员在向吴某介绍该款产品的时候,同样着重说明了该款电视机具有超长使用寿命的特点,并且也引用了上述宣传的内容。经过比较详细的对比后,吴某最终在金太阳电器湖塘店购买了该款电视机,价格为11900元。
2009年10月,吴某购买的电视出现了故障,无法使用,于是电话联系三星公司售后服务部门并报修。经三星公司售后服务工程师检测后,发现该电视机的屏幕不良,需要更换,并且由于该电视机已经超出国家“家电三包期限”,更换维修的费用应由吴某承担,费用约为7000元左右。
刚出三包,电视就出现了这么严重的问题,并且维修的费用这么高昂,吴某心痛之余,更产生了疑惑,当时买电视的时候,三星不是说这个电视有超长寿命的吗?怎么这一过三包就出这么大问题。于是吴某上网,搜索了这款电视机的介绍资料,发现当初网上的宣传内容依然存在,再次阅读后,吴某决定向三星要个说法,于是又致电三星公司的售后服务部门,要求对宣传的使用寿命进行解释,不料得到的答复却是三星公司只按照国家三包规定,对产品提供质保,无法按照宣传的60000小时超长使用寿命提供质量保证。为此,吴某不服气,多次与三星电子的售后服务部门交涉,均无结果。
看着自己花了高价买来的电视机成了放在家里的摆设,吴某心痛之余,对于三星公司的答复更加气愤。于是找到本律师,要求进行维权,并一再表示对于三星公司行为的愤慨,要求按照欺诈消费者追究三星公司的责任。
了解到上述情况后,本律师认为,鉴于吴某购买的电视机已经超过了国家“三包”期限,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并追究三星公司欺诈消费的责任,关键在于三星公司对于该款电视机的宣传是否构成虚假宣传?能否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以经营者追究三星公司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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