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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厂家虚假宣传应承担责任——三星电子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件律师手记/曾 博律师(2)

对于三星公司是否构成虚假宣传的问题。从吴某提供的材料看,均只是从一些家电资讯类网站上查到的产品介绍,并无三星公司官方网站上的宣传(尽管吴某确定购买电视当时,三星公司中文官网上是有相关的介绍的,但是目前从其中文官网上,根本查询不到该款电视机的信息),如何证明三星公司对于该电视做出了直接的宣传,是整理证据工作的重点。

对于能否以经营者追究三星公司责任的问题。目前我国的法律法规,对于“经营者”的具体定义并没有规定,但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均是将“经营者”理解为商品的销售者。而吴某是从金太阳电器湖塘店购买的电视机,所有的销售材料均表明是金太阳电器湖塘店是电视的销售者。如何将与吴某并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三星公司当作“经营者”并追究相关责任,是法律及事实分析的要点。

由于时间已经过去三年,并且家电产品更新换代的速度非常快,现在该款电视机的介绍都散落在很多家电资讯类的网站上,为增加宣传内容的可信性,本律师决定从国际ALEX排名较高的网站上进行搜索,选取“泡泡网”、“中关村”、“ 搜狐”等网站上的宣传了内容作为证据进行公证保全。同时在进行英语检索的时候,发现三星公司在阿联酋的英文网站上还保留了该款电视的介绍,其英文内容也是与中文一致的。随后,向常州公证处申请对上述网络证据进行了公证保全。

同时根据吴某的介绍,发现三星公司的售后服务部门在接听吴某电话时,对于其宣传的内容也是承认的,因此又采用了电话录音的方式,将三星公司售后服务人员承认更改该宣传的内容进行了录音。(值得注意的是,三星公司的售后服务人员对于吴某的信息进行了登记,在此后的电沟通中,售后服务人员一旦核实吴某的身份,就开始刻意回避了宣传内容,也不再承认)。

在完成了取证工作后,开始了诉状的准备工作。

1、关于三星公司是否构成虚假宣传的问题。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做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的信息的时候,应该提供真实的信息,当经营者以广告的方式表明商品的质量的时候。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的实际质量与广告宣传的质量相符合。

通常生活中,本律师们看到的商品广告一般很少出现具体表明商品质量的内容,经营者往往使用一些艺术表现的手法,体现商品的吸引力。但在三星公司对于该电视机的宣传材料中,却出现了非常具体的质量性能介绍。其原文表述为“三星PS42C7S等离子电视的超长使用寿命享誉世界。用户平均每天观看6小时的情况可以使用27年(60000小时),再不用担心产品的使用年限问题,尽情享受高品质的现代生活”。三星公司在其宣传中,对于电视机的使用寿命进行了非常详细的描述,提供了60000小时的详实数据,为了让消费者有更直观的认识,三星公司还进行了更形象的比喻,根据家庭用户的正常使用情况,做出了电视机可以使用27年的质量保证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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