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文化建设漫谈/尹振国(2)
文化是社会的灵魂。因此中国的法治建设不仅需要法治思想的传播、法律制度的构建和法治的实践,更需要法律文化的培育。
法院文化是法律文化的一部分,体现和反映法院实践活动和意识、思想的总的水平和成就,具有法官职业特点。法院文化不仅对法院工作人员加强自身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改造,而且对增强法官队伍的凝聚力和战斗力、提高法律人的素质、密切法院与人民群众的关系、展现法院形象、扩大法院的社会影响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作用。作为置身于法院文化氛围中的法官,既是法院文化的创造者、实践者,又是法院文化成果的直接受益者。
一、法院文化的内涵和价值
“文化”一词很早就见诸于中国的古籍。《易经》上说:“文明以止,人文也。关乎天文,以察时变;关乎人文,以化成天下。“西汉刘向的《说苑.指武》上说:“圣人之治天下也,先文德而后武力。凡武之兴,谓不服也,文化不该,然后加诛。”晋人束皙云:“文化内辑,武功外悠。”在这里,“文化”一词的主要意思是文治教化,与现代“文化”一词的意思相去甚远。
现代意义上的文化概念,源于英语的“culture”,意思是“耕耘”、“培育”。1871年“人类学之父”泰勒对文化进行了权威的定义:文化就其广泛的民族学意义来讲是一个符合整体,包括知识、信仰、艺术、道德、法律、习俗以及作为一个社会成员的人所习得的其他一切能力和习惯。自此一个多世纪,人们对“文化”的概念研究日益深入,对其定义也是众说纷纭。但是考察诸多文化的定义,我们可以得出一个基本的结论,即文化包含着物质和精神两个基本的要素。
下面我们说说法院文化。从我国历史上来看,并没有出现过现代意义上的法院,更遑论法院文化。现代意义上的法院在民国初年才出现。解放以后,由于法律虚无主义盛行,法律文化缺失,法院文化更无从谈起。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党提出把“依法治国”作为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以来,我国民主法治建设蓬勃发展,法院文化才初见端倪。
按照上面对“文化”概念的勾勒和历史回顾,我们可以把法院文化界定为:以法官为主体的法院工作人员在长期的审判实践和管理活动中,逐渐形成的以实现公正和效率为特征、以追求公平正义为目标,体现法院行业特点并得到共同遵守的价值观念、思维模式、行为准则以及与之相关联的物质载体的综合。从广义上来讲,法院文化还包括法律规范的完善、司法体制的改革、社会公众法律素质的普遍提高、司法从业人员良好道德的形成。法院文化体现着法的基本精神,是传统法律精神和世界先进法律文化的交融,是献身人类正义事业的法律人优秀品质的沉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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