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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讯科技有限公司诉陈寿福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asg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06)海民初字第25301号

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赛格科技园2栋东403号。

法定代表人马化腾,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琦,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罗轶,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寿福,男,汉族,1980年10月4日出生,北京理工大学计算中心教师,住xxx。

委托代理人米传猛,男,回族,1980年1月30日出生,住xxx。

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讯公司)诉被告陈寿福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腾讯公司委托代理人李琦、罗轶,被告陈寿福及委托代理人米传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腾讯公司诉称:腾讯QQ2006Beta2是原告在原腾讯QQ2004Beta基础上进行研发后于2006年5月推出的计算机软件。原告依法对QQ2006Beta2享有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原告按照中国法律规定依法许可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腾讯)使用及运营腾讯QQ2006Beta2。深圳腾讯通过www.qq.com(腾讯网)向网络用户提供腾讯QQ2006Beta2下载及使用服务。

原告发现,被告通过其“珊瑚虫工作室”网站(www.soff.net,www.coralqq.com)向网络用户提供名为“腾讯QQ2006珊瑚虫版”的软件下载。通过下载、安装和运行“腾讯QQ2006珊瑚虫版”,原告发现“腾讯QQ2006珊瑚虫版”实际属于对原告腾讯QQ2006Beta2进行复制和篡改而成。

另外,被告还在其“珊瑚虫工作室”网站上复制原告依法享有著作权的QQ堂酷比等形象并向网络用户提供下载,也构成对原告著作权的侵犯。

早在2003年1月12日,被告就已经就其原先修改腾讯QQ的行为向腾讯公司保证不再篡改腾讯公司QQ软件,保证关闭其网站上关于QQ软件修改版本的下载服务。

综上所述,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享有的著作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对此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2、判令被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陈寿福辩称:第一,原告不享有涉案作品的著作权。原告未证明其有著作权; 第二,本案被告并未实施侵权行为,被告不适格, 我方与珊瑚虫工作室无关联性, 也与珊瑚版软件无关。因此我方也不存在侵权行为,并不应当承担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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