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及其证明规则的历史沿革/高长玉(12)
所谓测谎证据是指通过测谎检查所获得的证据材料,即专门技术人员按照一定的规则,运用测谎设备记录被测谎对象在回答其所设置的问题的过程中某些生理参量的变化,并通过分析测谎设备所记录的图谱,对被测谎对象在回答有关问题时是否说谎作出判断后获得的能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系列材料。可见,测谎证据不同于传统的物证、书证等证据形式,它将心理测试的结果运用到司法实践之中,不仅极大地丰富和发展了证据学的内容,同时也给证据的理论研究与实践工作提出了新的课题,开辟了新的领域。
最高人民检察院于1999年9月10日对四川省检察院《关于CPS多道心理测试鉴定结论能否作为诉讼证据使用的请示》的批复认为:测谎鉴定结论可以帮助审查判断证据,但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与其他允许使用测谎检查的国家相比,我国不仅对测谎仪的技术性问题的研究起步较晚,而且从刑事诉讼的角度讲,还欠缺规范其使用的法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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