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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及其证明规则的历史沿革/高长玉(6)

二、中外证据规则的比较

先讲个事例,1994年6月12日深夜,曾在洛杉矶奥运会上点燃圣火的美国超级橄榄球明星O.J.辛普森(Orenthal James Simpson)的前妻尼科尔(Nicole Brown Simpson)和其男友戈尔德曼(Ronald Goldman)双双被杀害于尼科尔在洛杉矶的别墅。现场发现的一些物证使辛普森成为案件最大的、也是唯一的嫌疑人,并将其置于相继发生的刑事诉讼被告人和民事诉讼被告之位。历时近三年的刑、民事诉讼结果却截然不同。

刑事诉讼

1994年6月下旬,经洛杉矶市警察局侦查,地区检察官代表加利佛尼亚州人民向法院对辛普森提出了两项一级谋杀罪指控,控方提出的支持谋杀罪成立的证据主要有:1、在案发现场辛普森野马牌汽车上及其住宅发现的血迹:2、分别在现场和辛普森家里发现的恰成一对的染血的手套;3、辛普森的右手在案发当日被割伤;4、辛普森的血型与上述血迹相同;5、在辛普森卧室里发现的一双沾有尼科尔血迹的短袜;6、在辛普森家里发现的手套上有尼科尔和戈尔德曼的头发;7、在戈尔德曼脚下发现的一顶编织帽上有辛普森的头发和其车毯上的纤维。8、案发当时,按约定时间到达辛普森住宅接送辛普森到机场的汽车司机多次按门铃无人应答,而直到半小时之后,司机看到一体型身高极像辛普森的黑人快步从外边进入辛普森住宅而再次按门铃后,辛普森才马上应答并带行李出门跟司机前往机场。这表明了辛普森具有作案时间。而辩方提出的支持其辩护的主要证据、理由是:1、DNA(脱氧核糖核酸)检验结果所得出的现场和手套上血迹是辛普森的结论并不可靠;2、控方提供的大量证据是情况证据(Circumstantial Evidence),这并不能将被告人与罪行必然联系起来;3、控方未能找到凶器,也没有现场目击证人,而法医们则承认,该谋杀使用了两件凶器,这明确显示存在着不止一个凶手:4、警方收集、保存证据的程序、方法违法,例如,警方在进入辛普森住宅搜查时没有得到法律所要求的搜查令;控方重要证人福尔曼在多种场合将黑人称为“黑鬼”,并有使用非法证据、漠视法律程序、殴打疑犯以强取口供的行为史,有明显的种族主义倾向,极有可能捏造证据以嫁祸辛普森,例如将在现场发现的两只血手套的一只移至辛普森住宅,将手套上的血迹抹在辛普森的汽车上;5、辛普森当庭试戴血手套,但手套太小并不适合他的手,所以不可能是他戴着该手套作的案。(有人认为手套是因为沾血而变缩小的) 1995年10月2日,陪审团终于作出辛普森无罪的一致裁决。“辛普森无罪”的裁决一宣布,立刻在美国引起强烈反响,众多的黑人欢呼雀跃,庆贺胜利,而许多的白人则深感愤懑、失望和不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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