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与《继承法》的冲突分析/胡林(3)
另一方面,导致法院审理案件时适用两套标准。被保险人与受益人同时死亡又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对于保险金的继承依照保险法的规定来处理,对于其它财产的继承,依照继承法的规定来处理。这意味着被保险人的遗产要分割成两部分来分别予以继承分配,同样是被继承人的遗产,却要按不同的规则来分配与继承。在此种情形下,更加让人无法理解的是,一方面我们推定甲先于乙死亡,另一方面我们又推定乙先于甲死亡,造成逻辑上的混乱。
随着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的理财意识进一步增加,越来越多的人们都热衷于购买长期寿险,一般也都在买保险时指定了受益人,而且所涉保险金额一般都比较大,每年的意外事故不在少数,被保险人与受益人同时死亡的情形也并非没有,这样的案件将来不是少数。因此,有必要统一此类案件的审理标准,而不应在审理此类继承案件时适用两套推定方法。
笔者建议:首先,在此冲突仍然存在的情况下,有必要由最高法院对此作出解释,统一此类案件的适用标准,避免法律的滞后性,也避免法院审理上的不统一性。其次,在适当的时候由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对《保险法》作一小幅度的修改,将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删除,统一适用《继承法》意见第二条的规定。
〔作者简介:胡林,男,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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