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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行为法视角下的国家赔偿/孙俊强(5)
我们国家的国家赔偿归责原则主要是违法原则,实质是过错原则中的客观过错。民法学者普遍认为,无论赔偿义务机关还是直接侵权行为人,都不应当要求有过错才构成侵权,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务侵权应当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在国家赔偿责任中,国家是承担责任的主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都不是责任主体,其过错与违法,只是国家承担责任的条件,而非有无过错或违法,故国家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执行职务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民法学者的观点有一定的道理,他们从保护权益的立场出发,只要权益有损失,那么就有赔偿。但是,我们不可否认的是,国家管理行为是不同于一般的民事行为的。如果在国家赔偿领域中实施无过错责任原则,那么国家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将很难顺利进行,从而会给大多数人带来潜在的危险。但是,无过错责任在国家赔偿领域里还是发挥了作用,如法国和日本。事实上,我们国家对于公共设施给他人造成的损害,大多数情况下,是不承担责任的,因为我国国家归责原则是违法原则,而公共设施给他人造成的损害不存在违法行为。积极引入民事侵权行为法中的无过错责任,能够补充我国现有国家赔偿归责原则的不足,更好的保护人民的利益,弥补违法原则的缺陷。
四、我国国家赔偿归责原则
通过以上文字,笔者将国家赔偿归责原则同民事侵权行为法中归责原则作比较,得出了这样的结论,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是以过错责任为主,无过错责任为辅的规则体系。我国的国家赔偿归责原则是违法原则,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给相对人造成了损失,应该承担赔偿责任。我国之所以采用违法原则作为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违法原则,原因在于第一,违法原则与宪法、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相协调,与法治原则、依法行政等原则一致;第二,违法原则简单明了,易于接受,可操作性强;第三,违法原则避免了主观过错的原则对主观方面认定的困难,以及过错违法原则的双重标准,有利于保护人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我国《国家赔偿法》实施以来,违法原则约束了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促使其依法行政,同时也保护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
但是,从民事侵权行为法的归责原则看我国国家赔偿归责原则,笔者认为还是存在以上的缺陷:
第一,我国国家赔偿归责原则——违法原则的法没有具体的规定。法的涵义出现了不同的理解。行政法学者将法做广义的理解 ,包括:(1)、违反国家明确的法律规范,即实体法和程序法;(2)、违反法律基本原则,例如诚信原则、尊重人权原则以及公序良俗原则;(3)、滥用或者超越自由裁量权;(4)、没有履行特定人的法律义务或者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但是,司法实践中,将法理解为狭义的法,即法律法规,包括实体法和程序法。笔者认为,不宜将违法原则做广义的理解。我国的法律是承继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如法国,德国和日本,而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是成文法。广义上的法的确很利于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不容易操作,而且将法做广义的理解,忽略了我国法治的国情。我国国家赔偿法应该将违法原则的法做适当的规定,例如,违法的法是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如此既有了利于司法实务操作,也便于维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可以促使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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