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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劳动法角度分析董事与公司的法律关系/孙俊强(11)
为了适应公司内部和外部的变化,确保公司正常高效运转,公司通过公司股东会在劳动力市场上选聘公司的董事。董事组成董事会在公司的概括授权下经营管理公司。董事经营管理公司的权利必须依据公司章程和公司法的规定权限范围行使。公司的其他机构,如股东会和监事会,对董事经营管理公司的活动予以监督。虽然,公司的董事在经营管理公司过程中享有很大的裁量权,但关系公司生死存亡的重大事项决定权牢牢握在公司股东会的手中。所以,董事是由公司股东组成股东会代表公司选聘,他们组成董事会经营管理公司。董事经营管理公司的活动是在公司的监督下进行的,服从了公司的意志,是从属于公司的法律活动。总之,在董事与公司之间,公司是用人单位,享有用人权,履行相应的义务;董事组成董事会在公司的概括授权下实施经营管理公司的活动,即劳动;董事是劳动法上的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履行相应的义务,他们与公司之间的关系是劳动法律关系。
四、董事与公司劳动关系的特殊性
董事与公司的关系是劳动法律关系,但是由于董事作为公司的经营管理者,在公司中有着不同于一般劳动者的地位,这导致董事与公司的劳动法律关系具有了特殊性。以社会系统论观之,一个人在社会中可能有各种不同的身份与角色,因此董事在公司的地位决定董事具有不同的角色。相对于公司而言,董事是公司股东会代表公司选聘的,经营管理公司的劳动者;相对于公司的一般劳动者(以下简称一般劳动者)而言,董事根据公司的概括授权管理安排一般劳动者的劳动,代表公司行使其用人权,是公司一般劳动者的管理者;这就是董事的双重性,即董事劳动的双重性和董事身份的双重性 。董事劳动的双重性,是指董事依公司的授权安排管理公司的一般劳动者从事劳动,这对公司来说是劳动,是他们经营管理公司的活动之一;但是,相对于一般劳动者而言,是管理行为。董事身份的双重性,是指董事组成董事会经营管理公司,包括安排管理一般劳动者的劳动任务,是董事完成公司交付的劳动,所以董事是劳动者;但是,在一般劳动者看来他们的劳动要受到董事会的安排管理,因而,董事是管理者。台湾学者史尚宽说,雇用人有同时为受雇人者,例如包工之工头、棚头、分工头、家内宫业人等,对于其所使用之辅助劳动者为雇用人,而对于企业者则为受雇人 。正是因为如此,我们认为董事与公司的关系是劳动法律关系,而且是一种特殊的劳动法律关系。这种特殊性主要表现在董事的劳动者资格、董事与公司劳动法律关系的运行、董事劳动权利和义务的配置和处理董事与公司产生劳动纠纷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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