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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劳动法角度分析董事与公司的法律关系/孙俊强(13)
(二)、董事与公司劳动法律关系的运行特殊性
劳动法律关系的运行是指劳动法律关系形成和存续的动态过程,表现为劳动法律关系的发生、续延、变更、暂停、终止等环节和在这些环节之间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相互权利和义务的实现。劳动法律关系的运行包括劳动法律关系的发生、续延、变更、暂停、终止等环节。劳动法律关系的发生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确立劳动法律关系,从而产生相互的权利和义务。它是劳动法律关系运行的起点,其发生的方式主要有行政方式和合同方式。劳动法律关系的续延是指劳动法律关系的有效期依法延长。在此种情形下,劳动法律关系在原有效期限届满后仍然依法存续一定期限,在该期限内,双方当单人继续享有和承担与原来完全或基本相同的权利和义务。劳动法律关系的变更是指劳动法律关系的既定内容和客体依法变更。它一般表现为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岗位、职务、工种、工资等的变动。劳动法律关系的暂停是指劳动法律关系在存续的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主要权利义务依法在一定期限内暂停行使和履行,待暂停期限届满后恢复以前的正常状态。在现实中,它主要在停薪留职、借调劳动者、劳动者涉嫌违法犯罪被暂时涡押等情况下发生。劳动法律关系的终止是指劳动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依法消灭。在现实中,其发生的情形有:因主体消灭或丧失一定资格而终止;因辞职、辞退或协议而终止;因行政决定、仲裁裁决或法院判决而终止等 。我国的《劳动合同法》对于劳动法律关系的运行做出了具体的规定。董事作为劳动者,他与公司的劳动法律关系的运行也是符合一般劳动法律关系运行的规定。但是董事在公司中地位的特殊性,决定董事与公司的劳动法律关系运行具有特殊性。董事与公司劳动法律关系的运行不同于一般劳动法律关系,主要表现在建立劳动法律关系不同于一般劳动法律关系的建立。一般劳动法律关系的建立有两种,一种是行政方式,另一种是合同方式。现在,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建立劳动法律关系主要是合同方式,具体环节如下 :(1)用人单位发布招工简章或者求职者向社会发布求职广告;(2)求职者或用人单位相互联系,双向选择;(3)用人单位向求职者发出录用通知书;(4)用人单位提出劳动合同草案,介绍内部劳动规则;(5)签名(签章)并办理备案手续。然而董事与公司建立劳动合同关系是在尊重双方意思自治的条件下进行的,董事通常由公司股东会选聘产生。除此之外,股份有限公司的首届董事,在公司发起设立的场合,由发起人选任;在募集设立的场合,由创立大会选任。但在一人公司的场合,董事则由股东指派。还有个别国家,如德国规定董事由监事会选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还可以在章程中指定或者有法律直接规定。在法律直接规定的场合,往往规定出资最多的股东为当然懂事。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我国董事选聘的方式有如下方式:(1)一般情况下,董事由股东会选举和更换;(2)职工董事由公司的职工大会通过民主程序选举和更换;(3)在国有独资公司,董事是由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委派;(4)在一人公司中,董事则由股东指派 。除了上述的情形外,董事与公司之间的劳动法律关系运行的特殊性还表现在劳动法律关系的变更和终止。董事经营管理公司的好坏,直接关系到股东投资设立公司目标的实现与否,因此选聘什么样的董事经营管理公司关系到股东的切身利益。所以,董事只能通过公司的股东组成股东会选聘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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