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劳动法角度分析董事与公司的法律关系/孙俊强(14)
(三)、董事的劳动权利和义务配置的特殊性
劳动法学上有一种去强理论,即在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用人单位是强者,所以,劳动法上侧重于保护劳动者的权利 。我国《劳动法》第3条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劳动者享有的权利是,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 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劳动者要承担的义务包括,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所以我国劳动法律规范的规定完全符合这种理论。
在董事与公司之间,公司是强者,董事是弱者,所以劳动法也应该保护懂事的权利。但是,董事与一般劳动者相比,董事是强者,一般劳动者是弱者。因为在公司中董事作为公司的经营管理者,管理安排公司其他劳动者的劳动。同时,在现代公司治理模式中,董事在公司中处于重要地位,其经营管理权是不断扩张的,随时有侵害公司和股东权益的危险。所以在,董事与公司的关系中,更加侧重于对董事的约束,即在劳动权利义务中,侧重于劳动义务和法律责任。根据公司法的理论和公司法的规定,董事的义务和责任包括如下几个方面。第一,忠实义务。忠实义务是指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公司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具体说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其他非法收人;(2)不得侵占公司财产:(3)不得挪用公司资金;(4)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5)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6)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7)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8)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9)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10)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第二,勤勉义务。勤勉义务是指董事、监事、董事在处理和安排公司事务时,以一个普通正常人的合理、谨慎的态度,恪尽职守,维护公司的利益。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董事享有的职权包括:(1)出席董事会,并行使表决权;(2)报酬请求权;(3)签名权此项权力同时亦是义务,如在以公司名义颁发的有关文件如募股文件、公司设立登记文件等上签名;(4)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董事是劳动者,而且是一种有相对强势的劳动者。在董事组成董事会管理安排公司其他劳动者劳动,影响他们的劳动权和劳动义务的实现。而且在现代公司中,为了有效经营管理公司,董事获得了极大的裁量权,他们的这种权利是不断扩张的,具有侵害公司和公司股东利益的可能性。所以,在董事与公司的关系中,人们更加关注的是董事的职责,即劳动义务和劳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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