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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劳动法角度分析董事与公司的法律关系/孙俊强(15)
(四)、董事与公司的纠纷处理程序的特殊性
所谓劳动争议,是指劳动关系当事人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因劳动权利、义务的争执引起的纠纷,是基于劳动关系发生的,简言之,就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就劳动合同的执行、变更、履行、终止、解除所发生的纠纷。在我国,随着改革的日趋深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因劳动问题引发的纠纷也越来越多。我国先后颁布施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仲裁法》等法律法规,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根据法律法规的授权制定了有关规章,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审判实践的需要出台了一系列司法解释。这些法律法规、规章和司法解释,对劳动争议的妥善解决,平息劳动争议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规范劳动力市场秩序,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的意义。我国劳动法律规范对劳动争议的界定和处理程序作了具体规定。根据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条规定,劳动争议的范围是:(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根据我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6条规定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5条的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应当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本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我国公司法和司法实践,董事与公司之间的纠纷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1)董事与公司因待遇问题而产生的纠纷;(2)董事因公司股东会无故解除其职务而与公司产生的纠纷;(3)董事违反注意义务的违约赔偿纠纷;(4)董事违反诚信义务的违约赔偿纠纷 。与一般的劳动争议相比,董事与公司之间产生的纠纷及其处理程序具有特殊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董事与公司之间纠纷必然发生在董事经营管理公司的活动中,而且他们之间的纠纷往往是由董事不当经营管理行为引起的,受害者一般是公司和公司股东。但是,这也不能排除公司侵害董事权利的可能性。在董事与公司之间,公司永远是强势主体,董事是弱者。股东投资设立公司,他们组成股东会选聘董事经营管理公司,董事在公司的去与留是由公司股东会决定的。所以,公司股东会有滥用权利侵害董事权利的可能性。第二,董事与公司的纠纷涉及到的利益主体是多元的。在现代公司中,为了适应公司内部和外部的环境变化,公司股东会为了公司的利益,会概括授权董事经营管理公司,董事在经营管理公司的活动中往往有极大的裁量权,所以董事在公司中处于重要地位。董事经营管理公司的好坏,直接影响到公司和股东的切身利益,选择什么样的人作为公司的董事往往成为了股东利益斗争的焦点,所以,董事与公司的纠纷会涉及到公司和股东的利益。同时,董事组成董事会经营管理公司,决定公司的外部法律活动,影响与公司为法律活动第三人的利益,因此,董事与公司的纠纷也会关系到与公司外第三人权益。第三,由于董事与公司的纠纷涉及到多种利益主体,所以解决董事与公司之间纠纷的程序是不同于一般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的。一般劳动争议处理程序概括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或者在第三人的参与下调解;如果双方协商或调解没有效果,可以申请劳动仲裁,或者双方直接申请劳动仲裁;对劳动仲裁不服,才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我们要强调的是,在董事与公司因劳动报酬等涉及到董事劳动权利的纠纷中,这种纠纷的主体是董事和公司,而不会涉及到其他人的利益,所以对于这种纠纷的解决程序应该遵循一般劳动争议的处理程序。但是因董事不当的经营管理活动引起的纠纷,会涉及到多种利益主体。同时,我国公司法规定解决董事与公司纠纷的程序,如确认股东会决议无效、撤销股东会决议和股东的代位诉讼等。所以,解决这种纠纷可以不必遵循一般劳动争议的处理程序。第四、一般劳动者的权利义务是劳动法律规范规定的,所以一般劳动争议处理程序所使用的法律是劳动法律规范。但是,董事与公司的关系处劳动法律作出规定外,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还做了更全面的规定,因此,在解决董事与公司之间纠纷的程序中所使用的法律首先是公司法。董事与公司的纠纷往往是由于董事不当经营管理公司引起的,这种纠纷会涉及到多种利益主体,所以,其处理程序是不同于一般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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