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劳动法角度分析董事与公司的法律关系/孙俊强(9)
总之,公司的股东组成股东会,代表公司选聘董事作为公司的经营管理者,并且监督董事会的行为,牢牢握住决定公司命运事项的权利。董事组成董事会根据股东会的概括授权在公司章程和公司法规定的权限内经营管理公司,并且接受股东会和监事会的监督。董事经营管理公司的过程是董事将自身的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作用于公司的生产资料的过程。因此我们认为,董事经营管理公司实质是劳动法上的劳动。
(四)、在董事与公司的关系中董事是劳动者
劳动者是指达到法定年龄,具有劳动能力,以从事某种社会劳动获得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依据法律或合同的规定,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从事劳动并获取劳动报酬的自然人。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对于劳动者的界定有不同的标准。英美法法系从控制、整体性、工作供给和损益四个方面界定劳动者。大陆法系从从属性的角度界定劳动者。我国受大陆法系影响比较浓厚,因此,我国的劳动法学界是以大陆法系标准界定劳动者的。理论界关于劳动者概念的专门讨论并不多见,往往只在教材中提及,主要观点有:1、认为法律上的劳动者概念有广义、狭义之分,广义是指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但并不一定已参与劳动关系的自然人;狭义仅指劳动者。劳动者亦有广、狭义之分,广义指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并且已参与劳动关系,但不一定为劳动法律关系的自然人,此即一般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狭义仅指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并且已依法参与劳动法律关系的自然人,此即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2、认为劳动法中的劳动者是与劳动力使用者相对应的一方主体,是按照法律和合同的规定,在用人单位管理下从事劳动并获取相应报酬的自然人。3、认为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是指在现代产业社会中受雇于他人,以工资报酬收入为基本生活来源的体力和脑力工作者。4、认为我国劳动法对劳动者界定标准不明确,理论研究也不足,建议采用日本法上所采取的“使用从属性”作为认定劳动者身份的标准。从学界所给予的劳动者定义中不难看出,不同观点所体现的劳动者范围不尽相同,有的定义只限于劳动关系或劳动法律关系中的劳动者,有的定义则涵盖了劳动力市场上的劳动者;有的定义只限于合格劳动者,有的定义则涵盖了合格和不合格劳动者。对于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都采用的是大陆法系的“人格从属性”标准,其定义中都含有“管理”一词,即只有提供了无自主劳动的自然人,才是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 。对于劳动者的法律概念,我国的《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都没有给出具体的解释或说明。《劳动法》第2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劳动合同法》对前述规定略作补充、调整,其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从这两部法律的适用范围来看,只要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自然人,我们都可称其为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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