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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三个至上”指导思想/徐凤林(3)
三、怎样坚持“三个至上”
一要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党的领导是人民民主和依法治国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的根本保证,人民当家做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是坚持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的基础和目标,依法治国是坚持党的领导和人民当家做主的根本保证和重要途径,三者有机统一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本质特征,统一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实践中,统一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过程中,统一于社会主义宪法及其构建的政治体制中。通过宪法的制度化安排,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形式,把三者明确下来,统一起来,从政治体制上有效保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实施,保证党的政治权威和执政地位,保证人民当家做主和依法治国的实现。
“三个至上”与三者统一密切关联、完全一致。坚持党的事业至上根本要求就是坚持党对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和党的自身建设的领导,保证党统揽全局、协调各方执政地位,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这是党的事业取得胜利的根本保证。坚持人民利益至上,实现途径就是保证人民当家做主,执政为民、执法为民,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这是实现和扩大人民利益的政治前提和重要保障。坚持宪法法律至上,根本方式就是坚持和实行依法治国,保证宪法法律有效实施,维护法治统一和司法权威,这是实施宪法法律至上的必由之路。
二要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政治性、人民性和法律性的统一。马克思主义法治观认为,阶级社会中的法治都具有政治性、阶级性和法律性的色彩。政治性是由执政党或者执政集团的纲领路线方针政策等决定并体现出来的重要属性;阶级性是由统治阶级及其同盟阶级的利益、意志和本质要求所决定并体现出来的重要属性;法律性则是法治所应当具有的技术特征和文化属性。
在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政治性体现了党的性质、宗旨、基本任务和奋斗目标等党的事业要求,体现了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制度化、法律化;社会主义法治的阶级性体现为人民性。因为现阶段,阶级矛盾不是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社会成员多数公民属于人民范畴,人民当家做主,执掌国家政权,法治的人民性取代了阶级性。社会主义法治的法律性集中体现在:一是法律和法治所固有和应有的客观性、规范性、强制性、程序性和技术性。二是法律和法治所具有的中国法治文化传统及其当代特色,以及学习借鉴吸收一切人类法治文明有益成果的中国化特征。
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是领导我们事业的核心力量。国家的一切权利属于人民,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宪法是国家的基本法,全国各族人民、国家机关和团体,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没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因此,社会主义法治必然以某种形式,将其政治性体现为“党的事业至上”,将其人民性体现为“人民利益至上”,将其法律性体现为“宪法法律至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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