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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的人身检查制度/李德凤(6)
(四)设立同意机制
由于人身检查一旦对人身进行了侵害,便无法恢复原状,因此,法律应当赋予公民
针对自己身体健康的支配权,即在实行人身检查之前要经过被检查人的同意,如果被检查人不同意,侦查机关应当停止检查。其有以下几个要求:
秘密侦查中,不可能赋予被检查人同意权。秘密侦查是指侦查机关经过严格是
审判程序针对特定案件使用的,以实现侦查的任务为目的,主观上具有强烈的保密愿望,客观上比较隐蔽,具有潜在侵害性的特殊侦查手段。从形式上讲,秘密侦查具有手段上的隐蔽性,它暗含侦查人员的主观期待。在侦查中,为了使侦查措施不为犯罪嫌疑人知觉,侦查机关肯定会采取大量的保密性措施,因此,此项权利难以实现。
明确告知义务。刑事追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相关第三人采取人身检查是其法
定权力,权力的行使应当伴随一种相对应的义务,其中之一就是告知义务。追诉机关在进行人身检查之前,应当明确告知被检查人此次检查的目的、动机、被检查人拥有的权利以及检查看我你玩那个会带来的危害性后果,必要时应当给于被检查人考虑的时间。
被检查人的意思表示真实明确。在被检查人没有表示拒绝也没有同意的情况下,
并不代表其默认了进行人身检查,必须在被检查人以书面形式表示自己愿意接受侦查机关的人身检查时,才能认定为已经过同意,如果被检查人是在胁迫下做出的同意表示,不能发生法律效力。此外,被检查人应该是有足够的心智成熟度作出同意的意思表示,如果被检查人不具备这种能力,应该允许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表达。
违法人身检查的制裁措施。对违法检查的程序制裁,主要是在刑事诉讼法中规
定人身检查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非法人身检查而取得的证据,法院应当根据违法情节、对公民侵害程度以及个案性质进行酌量排除,排除的具体程序、非法刑事人身检查的证明责任、证明标准等参照非法实物证据排除规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对于人身检查中实施的违法行为造成的人身伤害扽侵权行为,可责令给予国家赔偿,建议追诉机关给予实施人身检查人员以相应的纪律处分、行政处分甚至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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