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处理法律指引 交强险保险公司的诉讼地位/覃达艺 律师(5)
若起诉时,赔偿权利人已将保险公司作为被告之一或者第三人的,将保险公司相应列为被告或者第三人;若赔偿权利人仅起诉保险公司的,则应当追加机动车一方作为被告参加诉讼。
艺法网-2006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答
问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施行后,赔偿权利人如未按照该条例获得赔偿的,如何确定被告方当事人?
答:《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施行后,事故车辆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下文简称“交强险”),但保险人未按照该条例给予赔偿权利人赔偿的,保险人、事故车辆方均可列为被告。
如果赔偿权利人可获赔偿的金额在保险赔偿限额内足以支付的,赔偿权利人仅起诉保险人的,事故车辆方可以不参加诉讼。
如果赔偿权利人同时起诉事故车辆方及保险人的,保险人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事故车辆方对超出“交强险”赔偿限额部分承担赔偿责任。如保险人已按条例支付赔偿且经被保险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赔偿权利人请求保险人赔偿的诉讼请求。
问6:事故车辆在投保“交强险”后,又投保了“商业三责险”的,如何确定保险人的诉讼地位?
答:列保险人为被告。
问8:有的赔偿义务人与事故车辆投保的“商业三责险”或者“交强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不是同一人的,如何确定赔偿义务一方的当事人?
答:交通事故中有的赔偿义务人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不一致,人民法院在确定当事人时,按照“问4”、“问5”的规定列应当承担直接责任的事故车辆方和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为当事人。其中,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是第三人,但不是直接的侵权责任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问13:在同一次交通事故中,不同的事故车辆既有投保“商业三责险”的,又有投保了“交强险”的,共同致他人损害时如何确定各自的责任?
答:在同一次交通事故中,因两个或两个以上机动车发生事故并致他人人身损害的,构成共同侵权,各机动车所属保险人分别在各自的保险赔偿限额内对其他保险人应当承担的赔偿金额负连带责任。
人民法院在确定各事故车辆投保的保险人的责任时,应当先按照各事故车辆方在事故中的责任比例确定对内的按份责任,从而确定各事故车辆投保的保险人的责任比例,再根据不同的保险类型分别确定保险人最终应当承担的保险责任。各保险人对其他赔偿义务人承担的连带责任以各自的赔偿限额(指的是按照该起事故只有一个事故车辆,以保险合同规定的赔偿方法确定的理赔额)为限,超出各个保险限额之和以外的责任,由各事故车辆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先行赔付的事故车辆方及其保险人,对超出其份额的部分,可以按照责任比例向其他事故车辆方及其保险人追偿。
总共7页
[1] [2] [3] [4] 5
[6] [7] 上一页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