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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用日常生活经验认定亲属之间的借贷关系/钟建林(7)
本案中,当事人就李四补写的《借条》是否能够证明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成立,是否系张三和李四恶意串通而形成的试图损害王五合法权益的行为,各持一词,争议很大。法院该如何认证李四的《借条》?又如何认定本案的法律事实?
本案中,法院即从日常生活经验的角度对《借条》能否证明借贷关系成立进行了分析认证。分析过程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几千年的文化传统造就了今天的人情伦理社会,人们的法治意识还不很强。其重要表征就是人与人之间,尤其是存在某种亲属关系的人与人之间,在经济交往中往往不重视手续的完善。亲戚朋友之间借钱还钱,往往一张《借条》、《收条》都没有。本案中即为这种情况。张三系李四的母亲,而李四和王五系夫妻关系。张三借钱给儿子、儿媳用于购房,借款当时没有要求儿子、儿媳共同出具《借条》,这完全属于情理之中的事。二是李四和王五向张三所借款项124800元实际用于购买XXXXXXXXXX第X幢X单元X层XXX号房屋,而这套房屋并非李四和王五为结婚后居住而购买的房屋,因为当时他们已经另有几套房屋。在此情况下,王五主张诉争款项系张三赠与给李四和王五用于购房的资金,也明显不符合日常生活经验,因为在已经有几套房屋的情况下,还需要做长辈的赠钱给儿子、儿媳购房吗?两相比较,显然将诉争款项124800元理解为借贷关系更符合日常生活经验,也更接近于当事人之间曾经发生过的客观事实。
综上所述,本案审理中,一、二审法院都充任运用了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认证证据和认定事实并作出判决,是完全正确的。

(作者单位: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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