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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用优势证据规则认定民间借贷关系/钟建林(3)
至于李四辩称合伙亏损80余万元,张三应当分担亏损的意见,与本案不属同一法律关系,当事人可以另循他径妥善解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李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张三借款24万元。本案受理费2450元,由李四负担。
一审宣判后,当事人未在法定上诉期限内提起上诉。本判决已经产生法律效力。

【评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三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本规定即为人民法院认证证据的优势证据规则。
优势证据规则,又称“高度盖然性占优势的证明规则”,即当证据显示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明显大于不存在的可能性,法官可据此进行合理判断以排除疑问,在已达到能确信其存在的程度时,即使还不能完全排除存在相反的可能性,但也可以根据已有证据认定这一待证事实存在的结论。
如何理解优势证据规则,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1、证据是否有优势是对证据证明力的评价,而不是单纯对证据数量的衡量。
2、对证据具有优势的判断必须建立在排除合理怀疑的基础之上。
3、证据具有优势,必须达到足以令人确信其待证的事实确实存在的程度,但所要求的证明标准是一种相对的“法律真实”,而非绝对的“客观真实”。
4、优势证据是认定待证事实的最低限度的证据。证据是否属于优势证据,是人民法院对双方当事人所举证据进行比较的结果,但这种比较必须建立最低限度的基础之上,而不只是简单的比较。比如,原告起诉被告借款,原告未能提供借据等有力证据,而仅由其配偶作为证人提供证词,在这样的情况下,被告即使毫无证据可举,原告也不可能胜诉,因为原告的证据没有达到最低限度。
5、优势证据规则符合认识论规律,具有科学依据。法官对证据是否具有优势的判断是主观思维的结果,得出的结论也只能是主观的,但主观的认识根源于客观事实,因而根据证据内心确信后得出的结论也必然会是符合客观实际的。
优势证据规则的确立,是保障诉讼公正的需要,是实现诉讼经济和诉讼效率的需要。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既要追求客观真实,又要注重速度和效率,因而应当大胆而正确地运用优势证据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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