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合成都市实际谈征房条例适用中的疑难问题/牛建国(6)
(七)报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将公告后的土地补偿、安置方案,连同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的意见及采纳情况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批。
(八)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市、县政府将征求意见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批准后,并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并交由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九)土地补偿登记。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征用土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土地承包合同)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十)实施补偿安置方案和交付土地。按规定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按期交付土地。
七、“村转居”后集体土地是否自动转为国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国家土地管理局部门规章《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也作了相同的规定。按照前述规定,征地的问题其实再简单不过了,只需要将地上村民户口转为城镇居民,再征收其房屋和地上建筑物即可完成。事实上,从2004年开始,成都市即对全市范围内土地被征占农民全部登记为居民户口,2005年完成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及成都高新区、龙泉驿、青白江、新都、温江等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工作,2007年完成其余县(市)的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全部登记为居民户口工作。相应的原来的自治组织村委会也变更为居委会。
据我们了解,类似的规定早在89年前后就有,当时土地供应矛盾并不突出,但也有些地方政府通过转户口的形式征地。为此,中央通过法律上的限制性解释,实际上变相废止了该规定。2005年3月4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土资源部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五)项的解释意见(国法函[2005]36号)规定,前述农转非收地的规定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依法征收后,其成员随土地征收已经全部转为城镇居民,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剩余的少量集体土地可以依法征收为国家所有。这个适用的条件是首先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已经被依法征收,其次是成员随土地征收已经全部转为城镇居民。成都市的“农转非”并非因征地而转,而是政策性的整体户口变性,因此不适用确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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