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与担保制度的法律构成/梅瑞琦(13)
来考虑是矛盾的。参见[日]近江幸治:《担保物权法》,第261页
[3] 转引自王闯著:《让与担保法律制度研究》,第259-261页。
[4] [日]近江幸治著:《担保物权法》,第254页
[1] 转引自王闯著:《让与担保法律制度研究》,第426-429页
[2] 王闯著:《让与担保法律制度研究》,第424页
[1] 转引自王闯著:《让与担保法律制度研究》,第382-383页。
[2] [日]近江幸治著:《担保物权法》,第143、114页。
[3] 日本学者近江幸治认为,设定人不能处分让与担保的标的动产,不过,当已被处分时,第三人根据即时取得得到保护。
我国学者梁慧星先生在抵押人处分权的限制上亦持类似观点,认为对于动产抵押,限制抵押人处分抵押物的权利,与保全
抵押物的交换价值以切实维护抵押权人的利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参见[日]近江幸治著:《担保物权法》,第264页;
梁慧星主编:《中国物权法研究》(下),第895页。
总共13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上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