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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物上追及力之检讨/梅瑞琦(9)
Key words: Right to Mortgage Force of Recourse Right of Disposition Subrogation Force of Conservation Bina Fide Third Party


* 武汉大学法学院2001级硕士研究生


注:
[1] 彭万林主编:《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405页。
[2] 近江幸治:《担保物权法》,第98-99页,第172-176页;谢在全:《民法物权论》,第36、612-614页;史尚宽:《物权法论》,第307-308页
[3] 史尚宽著:《物权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07-308页。
[4] 彭万林主编:《民法学》,第243页;史尚宽著:《物权法论》,第9页。
[5] 余能斌、马俊驹主编:《现代民法学》,武汉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553页;王利明著:《物权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31页。
[6] 梁慧星、陈华彬编著:《物权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62页;陈华彬著:《物权法原理》,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1998年版,第95页;梁慧星主编:《中国物权法研究》(上),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81页。
[7] 陈华彬著:《物权法原理》,第96页;王利明著:《物权法论》,第31页以下;梁慧星主编:《中国物权法研究》(上),第81页。
[8] [日]松坂佐一:《民法提要》(物权法),有斐阁1980年版,第7页,转引自陈华彬著:《物权法原理》,第96页;张俊浩主编:《民法学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363-364页。
[9] 史尚宽著:《物权法论》,第9页;谢在全著:《民法物权论》(上),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6页注[1];孟勤国著:《物权二元结构论——中国物权制度的理论重构》,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第89页。其中孟勤国先生认为追及权是物权排他效力的必然体现,没有新的内容与价值,而问题在于,追及权的定义突出了物权客体的实物形态,以强调原物的可追及作为表述的基础,本身就带有片面性,并有误导人们任何时候都可追及原物的作用。
[10] 温世扬、廖焕国:《论抵押权物上代位性与物上追及力之共容》,载《法学》,2001年第6期。
[11] 许明月著:《抵押权制度研究》,第80页;余能斌、马俊驹主编:《现代民法学》,第621页。虽然我国学者对担保物权的性质为物权还是债权曾有讨论,但几乎都对担保物权的物权性加以肯定。参见刘得宽著:《民法诸问题与新展望》,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77-389页;董开军:《论担保物权的性质》,载《法学研究》,1992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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