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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论债权人撤销权与无效合同制度的选择适用问题/梅瑞琦(13)



* 作者简介:梅瑞琦,武汉大学法学院2001级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民商法,430072


注:
[1]《人民法院案例选—民事卷》(上),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664—669页。
[2] 熊谞龙:《撤销权与合同无效制度的选择适用问题研究》,载《判解研究》,2001年第4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第169页。
[3] 王利明:《关于无效合同确认的若干问题》,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2年第5期。
[4] 王利明:《撤销权的若干问题探讨》,载《民商法研究》(第三辑),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653页。
[5] 欧阳经宇:《民法债编通则实用》,汉林出版社,1977年版,第233-234页。
[6] 彭松江:《债权人撤销权之理论与实务》,载《法令月刊》第五十三卷第四期。
[7] 史尚宽:《债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501页。
[8] 关于撤销权行使之后的法律效果,究为绝对无效还是相对无效的争论介绍与评析,详细内容请参见史尚宽:同注[7],第498-501页。需要注意的是,撤销权行使的法律效果中绝对无效或相对无效,与合同无效中绝对无效或相对无效并非同一概念。
[9] 关于债权人撤销权的性质,学界存有较大的争议,主要有债权说、形成权说、折衷说。其中折衷说又可分为三种:(1)撤销权请求权等同说,(2)以请求权为主撤销权为从说,(3)以撤销权为主请求权为从说。债权说为德国、瑞士民法通说;形成权说,为日本、德国、台湾部分学者所采,持形成权说的我国台湾学者有刘清波(《民法概论》,第283页)、黄立(《民法债编总论》,第483页);折衷说为法国民法通说,日本、台湾学者亦多持此说,采折衷说的我国台湾学者有张龙文(《民法债权实务研究》,第26页)、史尚宽(《债法总论》,第479页)、钱国成(《民事判决评释选集》,第43页)、欧阳经宇(《民法债编通则》,第231页)。形成权说与折衷说在实务上各有判决作为其支持,但随着台湾的修订民法,增订了民法第244条第4项的规定:“债权人依第一项或第二项之规定声请法院撤销时,并得声请命受益人或转得人回复原状。”在撤销权性质的问题上,折衷说日渐处于优势地位。我国大陆学者一般亦采折衷说。但本文仍持形成权说。
[10] 史尚宽:同注[7],第501页;黄立:《民法债编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49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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