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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解工作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付连良
立案调解工作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汤旺河区法院-付连良
立案调解,是指人民法院的立案部门对有可能经过调解(法律法规禁止调解的除外)解决的民事案件,在案件移送相关审判部门前,由立案庭的法官主持双方当事人通过自愿协商,达成协议,化解纠纷的诉讼活动。由于立法缺失,使立案调解制度的定性和定位处于模糊不清的状态,因而当前的立案调解工作处于“摸着石头过河”阶段,立案调解工作还存在不少问题和诸多不完善的地方。
一、立案调解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立案调解与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矛盾。调解通常是双方当事人以互谅互让为基础,一方或双方放弃相当的合法权益才能达成,在人们法治意识日益高涨的今天,权利人不一定愿意让出自己的合法权利,而坚持通过法院判决来解决纠纷,这给法院通过立案调解来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纠纷工作增加难度。
(二)立案调解与提高结案率的矛盾。虽然大量法律关系明确、矛盾纠纷对抗性不是很强的案件通过立案调解可得到快速处理,有效避免当事人之间及当事人与法院之间不必要的对抗,缩短诉讼程序,节省当事人的精力、物力,减少诉累。
1、立案调解制度设计不够合理科学
第一,将立案调解的范围设定为“除新类型案件、重大复杂疑难案件,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当事人争议大的案件外,其他案件均可立案调解”,不够明确合理。立案调解程序适用的民商事案件的类型和不适用的类型均没有明确的规定。
第二,在立案调解的主体上局限于专门的法官,忽略了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于有利于促成调解成功的作用。
第三,立案调解缺乏相应的激励机制。对于立案成功调解的案件只是按照通常的调撤案件收取费用,缺少通过减免诉讼费来鼓励当事人通过立案调解程序解决纠纷的收费机制。同时,仅将立案调解工作列入对调解法官的绩效考核,缺少科学合理的审判工作考评机制。
2、当事人和代理人的因素影响立案调解工作的开展
一是部分当事人法律意识不强,文化水平低,缺乏诉讼风险意识,对立案调解一知半解,半信半疑,对其作法律、法理解释和说服工作困难。
二是有的当事人缺少理性解决纠纷的思维,在诉讼中赌气较真、认死理,拒不让步,不接受调解,只接受判决。
三是部分诉讼代理人出于自己利益考虑,推托、阻碍法院立案调解工作的开展。
四是当事人和代理人恶意调解,把法院的立案调解程序作为缓兵之计,拖延诉讼时间,实际上却不打算履行或消极履行,导致部分立案调解案件执行难,使部分当事人不信任法院的立案调解,不愿通过立案调解程序来化解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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