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医疗损害责任侵权纠纷案件的几个法律问题/余成善(6)
根据《决定》中第1条规定:“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由是笔者认为:医疗损害责任鉴定是发生在诉讼过程中,其性质应当是司法鉴定。具体组织责任鉴定的不是医学研究机构,而是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照职权决定进行医疗损害责任鉴定。鉴于鉴定人的选择,根据《通知》中“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组织鉴定”,应是在国家卫生部下属的医学会中具有医疗专业技术权威的专家进行鉴定。至于在医学会中的专家是否经司法行政机构登记并公告,鉴定人是否署名,鉴定人是否出庭接受质证,根据《通知》的司法解释,应当按照《决定》中的规定实施。
鉴于《条例》中有关医疗损害责任鉴定在程序设计上如何纳入司法鉴定的轨道,立法部门尚未研究出台,在司法实践中,比较难以操作。而在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对法医在医疗损害责任鉴定中作出的鉴定都不相信,其源盖出于医疗行为有其专业性的特点,法医承担所涉及的医疗损害责任侵权纠纷案件的鉴定是不现实的。
注1注2:《医疗损害责任的立法原则和基本类型》,杨立新,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注3:《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需遵循的原则》,中国医学论坛报,常林,北京市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
注4:《论医疗过失损害责任的适当限制规则》,杨立新,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注5、注6:侵权责任法草案删除医疗损害责任举证倒置规定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10月27日18:15新华网
2011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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