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实务中的若干问题/孙 斌(4)
答:由于工伤职工的医药费按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对未报销10%应由工伤职工与社保机构进行交涉,确定不报销的原因。
21、用人单位不承认与工伤职工存在劳动关系怎么办?
答:一方面工伤职工可以申请劳动仲裁确认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另一方面社保行政部门依据工伤职工提交的相关材料(如劳动合同、工作证等),确认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
22、“事故伤害发生之日”如何认定?申请工伤认定时效是否可以中止、中断?如超过申请工伤认定时效是否就不能享受工伤待遇?
答:1)“事故伤害发生之日”在理解上应当分为两种情况:
(1)事故伤害明显的,自工伤事故发生之日开始计算。
(2)事故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工伤事故引起的,自伤害确诊之日开始计算。
2)申请工伤认定时效同申请劳动仲裁一样可以中止、中断,如发生不可抗力申请工伤认定时效可以中止;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权利而中断。
3)工伤职工应申请劳动仲裁主张权利,但是否享受工伤待遇关键看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及有关法院的司法解释。
23、工伤职工申请工伤认定是否需要用人单位同意或盖章?
答:由于工伤职工以个人名义申请工伤认定有具体规定,用人单位是否同意或盖章均不影响工伤职工申请工伤认定。
24、申请工伤认定的特定材料有关行政部门拒绝出具怎么办?
答:应积极提出申请并说明理由,在行政机关拒绝出具证明后可以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为由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25、是否所有工伤都要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答:在工伤职工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或者终结后,存在残疾并影响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才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其他情形无需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26、生活自理障碍鉴定适用于哪些工伤职工?
答:生活自理障碍主要发生在三级以上伤残职工,经鉴定根据级别不同每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27、劳动能力鉴定能否重复申请复查,复查结果高于或者低于原伤残等级如何处理?
答:对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可以每隔1年申请复查一次。复查结果高于原伤残等级的,按新待遇标准补差额;,复查结果低于原伤残等级的,已发放待遇不返还。
28、车辆挂靠其他单位经营,车辆实际所有人聘用的司机在工作中发生伤亡,能否认定为工伤?
答:个人购买的车辆挂靠其他单位且以挂靠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的,其聘用的司机与挂靠单位之间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在车辆运营中伤亡的,应按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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