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实务中的若干问题/孙 斌(6)
36、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在工作中发生工伤,是否进行工伤认定享受工伤待遇?
根据最高法院在2010年3月司法解释: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待认定后按规定享受工伤待遇。
37、曾在几家公司工作,在现单位被诊断患有职业病,由谁承担职业病待遇?
原则上由现单位承担工伤待遇。如现单位有证据证明该职业危害是由先前单位造成的,则由先前单位承担工伤待遇。
如经组织调动,职工在新单位后被诊断患有职业病,新发现的职业病不论是与现工作有关,其工伤待遇由新单位负责。
38、劳动合同制工人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失业期间发现职业病怎么办?
劳动合同制工人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在失业期间新发现的职业病与上一个劳动合同期有关的,其职业病待遇由原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单位负责;如原单位与其他单位合并,由合并后的单位负责;如原单位已撤销的,由原单位的上级主管机关负责
39、招聘从事职业病岗位的劳动者,如何防范法律风险?
1、首先了解劳动者在之前的工作单位是否有职业危害或者是否从事过职业病目录所涉及的工作岗位。
2、在入职前全面进行体检,确定其身体状况是否符合逾从事的职业病岗位。
40、(可能)发生职业病的劳动者,劳动关系的解除或终止需注意哪些问题?
1、全面进行体检确认其不存在职业病或者排除疑似职业病的基础上,办理离职的相关手续。
2、将其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盖章后交付劳动者。
注:如您想了解工伤保险的其他问题,可查阅:
1、http://blog.sina.com.cn/s/blog_5114f3100100q7v3.html
2、http://blog.sina.com.cn/s/blog_5114f3100100qe1r.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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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湖北大晟律师事务所 孙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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