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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交通费赔偿法律实务手册/覃达艺律师(11)
艺法网-1996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37、 当事人及其亲属参加处理交通事故时采用租车、自行开车方式或者乘坐飞机、火车软卧前往的,租车费、汽油费或者飞机、软卧费以不超出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差旅费标准为限,超出部分不列入赔偿范围。但是,属情况紧急需迅速赶赴事故现场协助处理事故的,其交通费用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人民法院视具体情况酌定。
当事人为华侨、外国人、无国籍人的,其亲属从境外来华参加处理交通事故所需交通费按照实际必需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误工费、住宿费按照《办法》和省公安厅公布的损害赔偿标准计算。
参加处理交通事故必须以接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通知为准。对于当事人及其亲属无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往返造成的不合理的交通、住宿费用,不列入赔偿范围。
艺法网-2006 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指导性意见
45、当事人及其亲属采用租车、自行开车或者乘坐火车前往参加处理交通事故的,燃油费可以根据实际支出予以赔偿,租车费、火车票以不超出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差旅费标准为限,超出部分不列入赔偿范围。但是,属情况紧急需迅速赶赴事故现场协助处理事故的除外。
艺法网-1990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几个问题的处理意见
六、关于就医交通费的赔偿问题
受害人因就医使用交通工具时,应以在保证伤情不致进一步恶化的前提下尽量选择廉价交通工具为原则。
1、在本市范围内就医的,除伤情危重或行动艰难确需使用救护车、出租汽车、出租三轮车等高价交通工具,或除此之外别无选择时,一般只限乘公共电、汽车。如受害人处边远山区、农村,确属交通不便,其就医交通费可根据实际支出由侵害人酌情予以赔偿。受害人治伤所需必要陪护人的交通费赔偿同此标准。
2、乘车票据应与实际就医次数及路程相符,超出部分不予确认。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
8、交通工具一般应以当地普通交通工具为限。因病情需要而使用出租车或其他交通工具的,交通费应予赔偿;对于不适当选用交通工具而支出的高额交通费用,超出部分不予赔偿。
(五)交通费赔偿中陪护人员的问题 交通事故赔偿法律指引

作者/来源:覃达艺 律师 发布时间:2011年04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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