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全文
保密协议的签订、保密措施的管理和秘密防范/戚谦(3)
鉴于商业秘密的性质,只要其不被公开就可以永远保持其秘密性,因此企业可以在保密协议中约定不仅在劳动合同存续期间,而且在劳动合同变更、解除、终止后直至商业秘密公开为止,员工都不得披露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企业的商业秘密。

   4、保密义务和泄密行为。在保密协议中应当明确员工保守商业秘密的具体义务,确定员工的哪些行为属于泄密行为。

   5、违约责任和赔偿方式。在保密协议中应当明确哪些情况属于违约,发生违约时如何计算赔偿数额,这一内容是企业日后向违约员工主张权利的重要依据。因为一般来讲,当侵犯商业秘密的情况发生时,要确定企业所遭受的损失相当困难,而我国立法在这方面的规定也不完善,如果没有明确约定违约情况和赔偿标准,则企业损失的弥补将难以实现。

★(二)签订保密协议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签定保密协议的法律依据  
  企业在与职工签定保密协议时,常常会遇到职工拒绝签定的情况,有的职工认为自己并没有接触企业机密,没有理由要签定保密协议,企业也担心保密协议签定后能否受到法律保护,这里我要告诉大家,签定保密协议是有充分的法律依据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7条订立合同应遵循的基本原则的规定也是保密协议应该遵循的原则。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22条: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第102条: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关于商业秘密的规定。
 (4)《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28条关于对部分主体保密义务的规定。
  劳动部、科技部、各省市自治区都为保密协议的签定制定颁布了更为详细的行政规章和地方性法规。
  
2、 企业与职工订立保密协议应注意的问题 
(1)保密义务的内容
  职工对企业的保密义务是基于其对单位的忠实义务的要求,职工对单位承担保密义务的内容包括:(1)保守秘密的义务;(2)正确使用商业秘密的义务;(3)获得商业秘密职务成果及时汇报的义务;(4)不得利用单位的商业秘密成立自己企业的义务(5)不得利用商业秘密为竞争企业工作的义务;(6)妥善保管商业秘密文件的义务。职工对单位的上述义务不仅是单方面负有的义务,而且是默示义务,即使单位与职工没有书面合同或协议,职工仍然对单位商业秘密负有上述义务。


总共8页     [1]   [2]   3   [4]   [5]   [6]   [7]   [8]  
上一页     下一页    

声明:本论文由《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