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协议的签订、保密措施的管理和秘密防范/戚谦(7)
(6)员工商业秘密法律知识培训,并制作培训记录,要求参加人员签名。
(二)对外措施
《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与供应商签订《保密协议》;
2、与经(代)商销签订《保密协议》;
3、与会计师事务所等可能接触商业秘密的中介机构签订《保密协议》;
4、在对外签订技术转让或委托开发、技术服务以及加工承揽合同中增加保密条款或另行签订《保密协议》
5、在可能涉及自己商业秘密的项目谈判之前,与对方签订《保密协议》;
6、与其他可能接触或持有商业秘密的合作伙伴签订《保密协议》。
单位的商业秘密因生产、经营需要难免会被专用设备的定制厂、专用配件的加工厂、原材料的供应商等所知;单位在进行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时,也会使合同对方所知悉。因此,在对外签订有关合同时一定要签订好保密条款。一旦对方违反保密义务,权利人可依据合同要求违约方停止侵害、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
三、商业秘密管理与防范
保密措施如何采取,企业应该有一个既简单又有效的方案,河南成务律师事务所的戚谦律师认为,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1、确定本企业商业秘密的范围并加以分类;
2、确定保密责任及管理人员;
3、对于商业秘密文件施以标记;
4、保护商业秘密的措施或安全系统的作用;
5、如何处理商业秘密与雇员的关系;
6、如何以较低的风险向企业外部人员披露某些商业秘密;
7、如何处理主动向企业提供商业秘密的情况;
8、定期确定商业秘密的内容。
综合考虑上述八个方面要素的情况下,企业应当从物理上、思想上、组织上分别采取一些合理有效的保密措施。包括:1、物理性防范措施; 2、保密规章制度;3、商业秘密文件管理;4、保密协议; 5、竞业限制协议。
另外,在员工离职时需要做好商业秘密保护。在员工提出离职请求后,应立即指定工作交接人员,把离职时应交接的信息、资料及步骤告知对方,使离职员工清楚知道该如何交接、交接什么、向谁交接。同时也应将离职流程告知相关的部门及人员,要求相关部门提前做好必要的保密措施,防止其他员工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将一些重要信息交给将离职人员。做好离职面谈,动之以情,使其产生对公司感情的共鸣,不至于在即将离职的时刻做出损害公司利益的事,同时晓之以利害,威慑其不要轻易有损害公司利益的举动和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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