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全文
WTO《政府采购协议》对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影响/钟筱红(9)
*作者简介:副教授,1966年12月出生,1988年6月毕业于华东政法学院法学专业,现在南昌大学(原江西大学)法学院从事国际经济法学的教学和科研工作。担任中国国际经济法学会理事、中国法学会世贸组织研究会理事等。


① 此处的商品是指各种各样的物品,包括原料、产品、设备、器具等;工程是指新建、扩建、改建、修建拆除、修缮或翻新构造物及其附属设备以及建造房屋、新建水利、修建交通设施、铺设下水道等;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外的任何采购,包括专业服务、技术服务和培训等。
② 附录1详细列举了缔约方承诺开放的政府采购市场清单;附录2详细列举了缔约方发布政府采购招标与决标信息的刊物名称;附录3详细列举了缔约方发布供应商信息的刊物名称;附录4详细列举了缔约方发布政府采购法规、司法判决、程序等信息的刊物名称。
③ 例如,美国对地方政府机构的货物采购规定限额为35.5万SDR,政府下属机构为25—40万SDR;欧盟对地方政府机构的货物采购规定限额为20万SDR,政府下属机构为40万SDR;加拿大对地方政府机构的货物采购规定限额为35.5万SDR,政府下属机构为35.5万SDR;日本对地方政府机构的货物采购规定限额为20万SDR,政府下属机构为13万SDR;(以上资料参见《政府采购全书》,冯秀华、秦晓鹰等著,改革出版社1999年版) 韩国对地方政府机构的货物采购规定限额为20万SDR,政府投资企业为45万SDR。(参见肖渭明:《韩国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简介》,http // www . china bidding . gov . cn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主办中国采购与招标信息网,2000年2月15日)
④ 按照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发布的年度报告,1998年4月低,1个特别提款权约合1.34666美元,13万特别提款权约合17.5万美元




总共9页     [1]   [2]   [3]   [4]   [5]   [6]   [7]   [8]   9  
上一页    

声明:本论文由《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