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人民调解的效力与司法确认/雷友孝(2)
但是,笔者通过对桐梓县人民法院新站法庭近年来审理的一些农村常见纠纷类型进行调查分析后发现,在农村发生的大部分群众纠纷中,经村组或乡镇综治部门调解达成人民调解协议后,当事人又违反调解协议或拒不履行调解协议,到法院起诉的现像广泛存在。致使一个纠纷往往要经过多次反复处理,最终才能彻底解决,造成很多群众都认为村组或乡镇的调解最终不能解决问题,很多纠纷最终还是需要通过法院诉讼才能彻底解决,这无疑就给乡镇及村组的人民调解和行政调解工作开展带来了一定的难度,因此,笔者认为:探索一条高效、优质、合法的调解机制,对人民调解组织达成的协议内容进行司法确认,相对固定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成为当务之急。
二、对人民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的意义和作用
对人民调解组织达成的协议进行司法确认,必须确保人民调解组织在调解过程中达成的协议在程序上合法,其内容不违反相应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同时,人民调解协议因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质,这无疑对调解组织及调解人员的素质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桐梓县人民法院新站法庭自开展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工作以来,通过组织审判人员对辖区小水乡、新站镇、夜郎镇的人民调解员进行不定时业务培训、指导,并通过个案参与及司法确认等方式,组织人民调解组织全程参与调处,使村级调解工作获得了一定的完善和发展,在预防和化解人民内部矛盾、规范社区管理、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如2009年在办理的新站镇旧城村的王某某诉殷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该案经过村、镇两及组织调解达成意见后,原告因对调解协议不服,向法庭起诉,要求推翻其双方所签定的协议。法庭在受理该案后,经审理认定,该调解协议因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且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故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并确认了双方所签的协议为合法有效的协议。又如,2010年3月,法庭在办理夜郎镇夜郎村王某某诉赵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案中,该案在纠纷发生之处,当地村调委会就按法庭的要求和程序,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并最终对调解协议进行了司法确认,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和人民调解协议的严肃性。而且,对上述两件事情的处理,当事人事后均表示满意、反映良好,收到良好的社会效果。
同时,笔者经过调查研究发现,对人民调解的协议进行司法确认,还可以起到以下作用:
1、达到巡回审理,便民利民的目的,相当一部份村民可以达到不出村寨就能享受到司法救助化解矛盾纠纷,做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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