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误工费赔偿法律实务手册/覃达艺 律师(12)
对于构成伤残但伤残程度较轻、且在定残前早已康复的受害人的误工费计算时间,可以不计至定残前一日,而以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从该规定可见,误工费的计算以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为原则,以计至定残日前一天为例外。该例外的适用前提为:一是因伤残误工;二是持续误工。对于在伤残情况较轻,且定残前早已康复的受害人,不符合持续误工的条件,故其误工费的计算仍应以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为准。
艺法网-2007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座谈会议纪要
7、误工费的时间计算应以医疗机构出据的证明或者司法文证审查确认的医疗时限为准。
会议认为,《解释》第二十条规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误工费的计算应从实际误工日开始起,至定残前一天为时间段。这些原则在人民法院审查当事人主张误工时应当采用。如果当事人主动要求医疗机构为其多开休假证明,或有意延长治疗期限,拖延定残时间,达到获得更多误工费的目的时,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当事人提出治疗期限、治疗方法、护理依赖是否存在扩大医疗进行鉴定的申请,委托有资质的法医学鉴定机构对治疗过程进行文证审查鉴定,并结合案件实际情况作出误工费、医疗费、护理费的综合认定。
艺法网-2006 溧阳市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十二、对于受害人构成伤残的误工费认定问题。《最高法人赔司法解释》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但前提条件是“受害人因伤残致持续误工的"。由此可见,该条实质上是针对受害人在定残后仍然不能参加劳动的情形,明确误工时间计算的最迟截止时间是“定残日前一天”,而对于定残后的“误工损失”不是不赔,而是转化为“残疾赔偿金”项目来进行赔偿。因此对于受害人伤残的误工时间认定还是与其他受害人一样,即根据医疗证明书、门诊病历和专家意见等证据进行认定,而不能只要受害人格成伤残,误工时间就一律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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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误工费的确定
(一)误工时间的确定。误工时间一般从侵权结果发生时起算。实践中可按以下标准掌握:
1、未伤残的,住院治疗期间和医疗机构或法医有明确意见的门诊治疗时间,可全额计算误工费;受害人自行门诊治疗的,不作为误工时间计算误工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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