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误工费赔偿法律实务手册/覃达艺 律师(25)
第十三章 受害人陪护人员的误工费问题 交通事故赔偿法律指引
作者/来源:覃达艺 律师 发布时间:2011年0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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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其他费用】参加处理交通事故的当事人亲属的误工费参照上述标准计算,原则上计算费用的人数不得超过3 人并以7天为限。
当事人外地亲属参加处理交通事故的,交通费、误餐费、住宿费一般不得超出本市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差旅费标准,超出部分不予赔偿。情况特殊且费用必要、属实的,人民法院可在上述基础上酌定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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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虽未提供证据证明,但确实发生过的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损失,可酌情由被告人赔偿。
被害人死亡的,其近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所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按实际人数计算,但不得超过3人。交通费按照火车、汽车等普通交通工具以最近往返的路程计算。误工费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的未死亡被害人的误工费赔偿标准进行计算,误工时间参照职工奔丧假期规定的天数确定。住宿费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的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住宿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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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参加处理交通事故的当事人亲属的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前述标准计算,但计算费用的人数不得超过3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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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其他人员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
参加医疗事故处理的患者近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加丧葬活动的患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均参照本表8、9、10项计算赔偿,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2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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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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