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误工费赔偿法律实务手册/覃达艺 律师(26)
第十四章 误工费赔偿的一般标准 交通事故赔偿法律指引
作者/来源:覃达艺 律师 发布时间:2011年0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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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法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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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误工费以受害人实际减少的收入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且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实际减少的收入数额,可以按照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性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因伤残致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条件进行伤残评定而无正当理由拖延伤残评定的期间内,可以不计算误工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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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关于误工费。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按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据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不受平均收入三倍的限制。受害人没有收入,又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参照江苏省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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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定残后的误工费问题。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费的赔偿是对受害人因交通事故丧失劳动机会和劳动报酬的赔偿,被告若确有证据证明受害人在定残后仍从事一定工作的,可以相应折抵误工费的赔偿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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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误工费的赔偿,应当根据受害人的实际收入,按照误工时间计算。误工时间一般应当参照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或者法医鉴定予以认定,也可以按照受害人的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等情况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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