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误工费赔偿法律实务手册/覃达艺 律师(29)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
(七)关于误工时间的确定问题
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一款明确规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实践中,个别鉴定机构应受害人申请,在鉴定书中一并对伤后可能误工时间作出说明,个别鉴定机构甚至一方面作出伤残等级的鉴定结论,另一方面又出具伤后误工时间的结论,致使有的案件将误工费计算到评残日之后。会议认为,误工时间原则上应以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对鉴定机构出具的证明应严格审查,原则上不予采纳。
此外,个别受害人出院后迟迟不做伤残鉴定,致使按照最高法院解释计算的误工期限过长,既侵害了被告的合法权益,又不利于维护诚信和谐的社会秩序。根据民间医疗常识,如确实存在过分迟延伤残鉴定的问题,原则上支持住院时间加15天的误工费用,必要时,可酌情增加至出院后3个月的期间。
艺法网-2001 山东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1)受害人因医治伤害而造成误工损失的,应根据其实际伤害程度、恢复情况并参照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或法医的鉴定等予以赔偿。
(2)误工日期以治疗医院出具的医疗期证明或法医鉴定确定的休治时间为依据。
艺法网-2009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第四十三条 当事人对误工期限有争议的,且法院难以认定的,可委托鉴定机关对误工期限进行鉴定,或在伤残等级鉴定时一并进行鉴定。
艺法网-2003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的会议纪要
(2)误工费的赔偿,应当根据受害人的实际收入,按照误工时间计算。误工时间一般应当参照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或者法医鉴定予以认定,也可以按照受害人的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等情况来确定。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水平三倍以上的,按照三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营同行业的平均收入计算。
艺法网-2007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座谈会议纪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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