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误工费赔偿法律实务手册/覃达艺 律师(30)
7、误工费的时间计算应以医疗机构出据的证明或者司法文证审查确认的医疗时限为准。
会议认为,《解释》第二十条规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误工费的计算应从实际误工日开始起,至定残前一天为时间段。这些原则在人民法院审查当事人主张误工时应当采用。如果当事人主动要求医疗机构为其多开休假证明,或有意延长治疗期限,拖延定残时间,达到获得更多误工费的目的时,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当事人提出治疗期限、治疗方法、护理依赖是否存在扩大医疗进行鉴定的申请,委托有资质的法医学鉴定机构对治疗过程进行文证审查鉴定,并结合案件实际情况作出误工费、医疗费、护理费的综合认定。
第十六章 农村居民的误工费赔偿标准 交通事故赔偿法律指引
作者/来源:覃达艺 律师 发布时间:2011年0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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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 山东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8)受害人是农村村民,其误工损失按照侵害行为发生地(县市区)农村农民人均年收入赔偿。
2006 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案件赔偿标准问题的意见
二、农民、城镇无业人员的误工费按山东省上年度农民人均收入和本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有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业者(即无固定收入者),按上年度山东省相同或者相近行业职工平均工资计算;受伤人员的误工时间按照公安部2004年11月19日发布的《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准则》执行。
2009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第四十二条 受害人为农村居民,其不能证明最近三年平均收入的,其误工费可按本省上一年度的农林牧渔业平均工资标准计算。
2009 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第十条 误工费是指受害人因身体受到伤害不能正常工作所减少的正当收入。
误工时间包括受害人住院日期和出院后经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证明确定的全休日期;受伤致残的,误工时间从住院之日起计算至定残之日止,受害人伤情痊愈后拖延定残的,误工日期参照公安部颁布的《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准则》所确定的日期计算;受害人经住院治疗无效最终死亡的,误工时间按住院之日起至死亡之日止计算;受害人伤情轻微无须住院治疗的,可酌情考虑受害人就诊、换药当日的误工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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