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误工费赔偿法律实务手册/覃达艺 律师(34)
2010 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29、【固定收入的认定标准】当事人提供下列证据的,人民法院经审核后可以认定为有固定收入:
(1)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及参与社保、工资领取凭证等其他原始证据;
(2)事发前三个月以上领取工资的原始证据;
(3)从事合法经营的登记文件及相应的纳税证明文件;
(4)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
(5)其他。
当事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收入状况,城镇居民的,可以参照目前公布的本市在岗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确定其误工费用;农村居民的,可以参照上一年度全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确定其误工费用。
2010 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当前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有关业务问题的意见(试行)
6、关于误工费。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按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据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不受平均收入三倍的限制。受害人没有收入,又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参照江苏省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2009 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有关赔偿项目、赔偿标准的指导意见
一、误工费的确定
(一)误工时间的确定。误工时间一般从侵权结果发生时起算。实践中可按以下标准掌握:
1、未伤残的,住院治疗期间和医疗机构或法医有明确意见的门诊治疗时间,可全额计算误工费;受害人自行门诊治疗的,不作为误工时间计算误工费;
2、评定为1至10级伤残的,住院治疗期间和医疗机构或法医有明确意见的门诊治疗时间,可全额计算误工费;治疗终结后至定残日期间(含受害人自行门诊治疗的时间)的误工费根据伤残程度计算,计算公式为:时间×收入或平均工资×伤残赔偿系数。(伤残赔偿系数为:10级10%,9级20%,8级30%……以此类推。)
(二)误工收入的确定。
1、受害人有固定工资收入的,根据其用人单位出具的工资收入减少的证明赔偿。
2、受害人属于在职工作人员,除本职工作的收入外,其从事其他工作获取的报酬一般不予赔偿;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允许开展第二职业的在职人员的误工收入,可适当赔偿。
3、受害人没有固定收入,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按以下几种情形操作:
①受害人没有固定工资收入的,但有劳动收入的,应根据其从事的执业,参照我市同行业的平均收入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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