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误工费赔偿法律实务手册/覃达艺 律师(45)
2006 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案件赔偿标准问题的意见
二、农民、城镇无业人员的误工费按山东省上年度农民人均收入和本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有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业者(即无固定收入者),按上年度山东省相同或者相近行业职工平均工资计算;受伤人员的误工时间按照公安部2004年11月19日发布的《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准则》执行。
2005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处理道路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案件实施意见
2、误工费: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三倍以上的,按照三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营同行业的平均收入计算。
2009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第四十一条 赔偿权利人无固定收入且不能证明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也不能证明其所从事的行业,但其确有劳动能力的,其误工费的计算标准可以参照本省上一年度最低行业平均工资标准(目前为农林牧渔业)。
2010 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当前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有关业务问题的意见(试行)
6、关于误工费。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按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据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不受平均收入三倍的限制。受害人没有收入,又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参照江苏省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2009 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第十条 误工费是指受害人因身体受到伤害不能正常工作所减少的正当收入。
误工时间包括受害人住院日期和出院后经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证明确定的全休日期;受伤致残的,误工时间从住院之日起计算至定残之日止,受害人伤情痊愈后拖延定残的,误工日期参照公安部颁布的《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准则》所确定的日期计算;受害人经住院治疗无效最终死亡的,误工时间按住院之日起至死亡之日止计算;受害人伤情轻微无须住院治疗的,可酌情考虑受害人就诊、换药当日的误工费。
受害人为没有劳动收入的未成年人,其主张误工费的,不予支持;受害人为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推定其无劳动能力,但另谋职业的离、退休人员,其主张误工费的,对其实际减少的收入应予赔偿;上述年龄以上的城镇无业人员及农村居民,有证据证明其有劳动收入的,对其实际较少的收入应予赔偿;受害人为有固定收入的在职人员,其主张误工费的,应提供证明收入减少的相应证据,在对证据审核无误后依法判赔;受害人依法从事第二职业的,其实际减少的收入,应当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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