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合同诈骗罪/周冬平律师(10)
3、根据罪刑法定原则,犯罪行为是指对社会有危害性,且刑法所禁止的行为,而1997年刑法制定本罪是只规定了含保底条款在内的五项行为,而如今经济飞速发展、网络交易频繁,新型合同欺诈犯罪手段层出不穷。例如,利用网络之便订假协议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为了能弥补立法的滞后,应尽快加强立法完善。要明确犯罪行为的前提是要对刑法上的合同对出正确的定义。如上文提及的,立法机关并未对“合同”做说明,实务中便只能结合对民事合同的认识做出认定。
4、笔者认为将本罪单独立法,放在扰乱市场秩序罪体列下,有如同将金融诈骗罪单列出来一样的问题。从立法技术上看,笔者赞同将本罪和金融诈骗罪从新归入诈骗罪,单列出来且放在不同的章节中的做法,使法条显得十分混乱。从法益的角度来看也存在问题。合同诈骗罪保护的是市场秩序,这是立法者根据我国经济发展的需要直接亲和的做法。保护市场秩序实质是保护他人合法财产不受侵害,不同只在于是否在市场交易情形下以及行骗手段。合并制定并详细进行立法或司法解释,这样即做到了简化繁琐庞大的条文,也便于民众对法律知识的学习了解。
六、总结
合同诈骗罪是新刑法修订后增加的新罪名,与普通诈骗犯罪相比,它有着自身的特点,鉴于新刑法对该罪的规定过于笼统和原则化,加上相关司法解释的滞后,对于如何认定合同诈骗罪,司法实践中,存在着诸多争议。要解决合同诈骗罪存在的问题,需要结合我国国情,同时对有过类似经济发展过程的国外立法进行考察、借鉴,再结合本土的法律资源和社会资源,制定出一套行之有效并能促进我国经济良性发展的制度。怎样才能更好、更准确的制定出规则,更好的维护这一法益但又不妨碍发展,这才是最重要的问题。在关于本罪的问题上,首先要解决的是对合同概念的界定,本罪与民事欺诈区别的问题,厘清本罪的认定疑难。这就要求立法者更好的对合同制度和刑事政策的掌握,并结合市场经济发展规律,顺应我国改革开放的步伐,平衡好各项利益之间的冲突。综上所述,只有对合同诈骗犯罪的各种构成及特征进行深入的分析与研究,才能正确的把握这个犯罪问题。市场经济体制需要健全的法律制度去保障,交易秩序需要各社会成员自觉遵守规则,这是法治社会所要求达到的理想状态。同时只有我们透彻的理解合同诈骗犯罪的特征,不留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减少损失,降低风险,才能避免财产被不法分子侵害。
参考文献
[1] 何秉松主编.刑法教科书.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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