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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提纲/储涛(18)
IBM公司的技术秘密保护制度就非常完善,他们根据一个机密与IBM公司业务的关系、与IBM公司业务的实施方针的关系、有关业界竞争的影响度、是否为IBM公司产品技术上及收益上成功的关键等因素,及重要程度的高低,依次分为“绝密”、“机密”、“限阅”、“仅内部使用”等四种。根据不同的等级,决定其复印、对外公开、对内公开、废弃、保管、资料传送时的处理规定。例如:对外公开时,前三类的资料必须得到特定人员的同意:复印资料时,前量类的资料必须转成密码才可传送。为了彻底实施公司的规定,公司内部也设有自我检查制度,随时实施内部检查并指导员工养成自我管理的习惯。技术秘密在传输过程中,都采取秘密传输的,其保密制度非常严谨实用,值得每个企业去借鉴。
7、处理好既不申请专利保护也不采取技术秘密保护的技术创新的公开
无论是技术创新采取专利保护还是采取技术秘密保护,企业都需要支出一定的成本,故并不是每一项技术创新都采取保护措施,有一部分技术创新由于创新程度不高或其他因素,为采取保护措施,而使其成为公共技术。但这种放任的方式,可能使企业处于一种潜在的风险状态,典型的案例便是正泰诉施耐德案件,在该案件中,施耐德公司主张正泰供公司的专利,在正泰申请专利之前,施耐德早已研发出来只是考虑到创新程度不高而未申请专利,但苦于当时未做好证据保存,而无法举证证明。为了解决这一风险,有必要做好技术创新的的公开工作。对于那些不准备采取保护措施的技术创新,必须尽快将其公开例如,IBM公司每月定期出版一册技术文献,将其开发的未采取保护措施的技术创新公开,其每年申请的专利仅几百项,但公开的技术创新达上万项,这种公开有有效避免该技术方案被他人申请专利,即便是被申请专利,将来也可以以现有技术对抗侵权纠纷。
从证据的角度将,出版公开无疑是最好的方式,但是出版公开存在以下缺点:根据《专利审查指南》的规定,不能证明具体的出版日期的,出版公开一般以出版月份的最后一天为公开日期,而不是发稿日,这样就有一个时间差;从经济的角度讲,如果不是好的文章(创新程度比较高的文章)难以出版,即使能出版,陈本也比较高,且拖的时间长;一般的企业技术创兴的量都不大,不可能向IBM一样,创立自己的公开杂志。从实用而的角度入手并结合证据法及《电子签名法》的规定,最便捷成本最小的,莫过于电子公开,并形成电子证据(如果《电子签名法》对电子证据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做了明确规定,并明确规定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的电子签名证据,可以作为原件使用),目前中国唯一可以做电子公开(即“时间戳”)的机构是北京联合信任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网址:www.tsa.cn,具体操作步骤,可以登录该网站了解),做一次电子签名也才10元,该单位所做的时间戳电子证据,已经被广泛的人民法院所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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