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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构建和完善我国的社区矫正制度/陈军
如何构建和完善我国的社区矫正制度


“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一种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对社区范围内的假释、监外执行、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等罪犯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社区矫正不仅是世界各国刑罚制度发展的趋势,也是我们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但也必须看到,当前我国社区矫正在试点过程中,由于城镇、农村社区建设的不成熟,当前法律框架的束缚,以及社区矫正管理机制的滞后,相对于西方发达国家成熟的社区矫正经验,在本土化时遇到了水土不服的问题。因此,必须从现实的角度,着眼于当前法律性、机制性等问题,既要以 “拿来主义”吸收国外先进的行刑理念和经验,又要以改革和创新精神勇于突破、构建和完善适应我国国情的社区矫正制度。

一 构建社区矫正制度的必要性。
一、社区矫正顺应了世界行刑理念的变更交替和发展趋势。
20世纪50年代,西方发达国家的刑罚适用逐步进入以非监禁刑为主的阶段,“报应主义”刑罚观念逐渐被“目的主义”刑罚执行观所代替,社区矫正模式开始成为刑罚适用的主导。许多国家对于被判处刑罚的犯罪分子主要不是采用关押在监狱里,而是放在社区中对他们进行教育改造。这种不使罪犯与社会隔离并利用社区资源教育改造罪犯的社区矫正方法,已经成为世界各国惩罚和改造罪犯的重要方式。据司法部预防犯罪研究所统计数字,2000年就缓刑和假释两项,加拿大适用社区矫正比例最高,达到79.76%,澳大利亚为77.48%,美国为70.25%,韩国为45.9%,俄罗斯为44.48%,在我国则不到15%。近几年,随着宽严相济形势政策的逐步深入人心,罪犯缓刑假释率一度提高,但还是远不足30%。

二、社区矫正能有效降低行刑成本,更好地配置行刑资源。
我国历来推崇重刑主义,在实践中大量应用的监禁刑,使国家行刑成本居高不下。2003 年财政部与司法部联合下达了监狱经费支出标准,按照这个标准全国监狱系统实际需要高达 210 亿元经费才能正常运转; 到了2008年,根据《河南省监狱体制改革方案》和配套文件的规定,仅河南一个省监狱经费财政拨款总额就达到13.58亿元。高比例的监禁刑,势必带来高额的行刑成本、超押的监狱规模、过重的政府负担。现代刑罚理论认为:犯罪本身是对社会的一种破坏,社会要存在和发展,就必须投入人力、物力来弥补,刑罚是国家和社会迫不得已的选择,要尽量使这种投入最小化、而使产出最大化。 西方国家在这方面就摸索出了社区矫正这一控制刑罚成本、提高刑罚效益的有效措施。众多西方国家适用社区矫正的实践表明,广泛适用社区矫正并不会导致犯罪的大量增长。根据中英量刑制度比较研究课题组代表团的赴英考察,在社区服刑的每个犯人的经费支出,只相当于在监狱内服刑的犯人经费支出的十分之一,而二者刑满释放后的重新犯罪率相当。 因此,社区矫正一方面能够极大地降低行刑成本,缓解监狱改造的压力,可以使监狱机关能够集中更多财力、人力、物力矫正那些恶习较深且社会危害性大的罪犯;另一方面也可以合理配置行刑资源,充分地利用社会力量和社会资源,提高对罪犯的教育改造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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