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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构建和完善我国的社区矫正制度/陈军(6)

四、组建高素质的社区矫正队伍。
社区矫正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在国外要求社区矫正工作者必须受过专业知识训练,具备法学、社会学、心理学、教育学、管理学等专业知识,要有一定的社会经验和工作经历,有责任心。虽然社区矫正主要是在社区中进行,在执行方式、方法上与监禁刑存在着许多的不同之处,但它们本质上都是国家刑罚的执行。在我国社区矫正的对象是管制、缓刑、假释、监外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等五类罪犯,涉及到的不仅有刑种不同,还有执行场所的变更。由于他们适用的法定条件不相同、撤销的程序和条件不相同,执行的方法和监管的措施也不相同。因此社区矫正工作者要能清楚地了解法律的规定和程序,并能根据不同对象采取不同的方法和措施。因而从这一点上来说社区矫正工作者的工作比起监狱警察来说,对象类别更多,工作内容更复杂。社区矫正工作者还要掌握与社区矫正工作性质相符合的科学的矫正方法。与监禁矫正中行刑个别化发展趋势相同的是,由于罪犯犯罪的原因不同、犯罪心理、家庭背景不同等等的不相同,社区矫正工作者在工作中要针对不同对象采取各不相同并且是有针对性的矫正方法和监管措施。
此外,由于社区矫正在社区中执行,与监禁矫正有所区别。监禁矫正在一个完全封闭的状态下,其矫正效果往往要等到罪犯出监后才能显现出来。而社区矫正是在一个开放式的矫正过程中,矫正的效果可以说是社区的居民所有目共睹。社区居民对社区矫正工作认识的偏差以及不支持,也会对社区矫正工作者的工作产生许多无形的压力,而且矫正效果的好坏、能否有效地控制罪犯也可能会直接影响到社区矫正工作者的人身安全与社区居民的安全。由于矫正对象还存在着暴力犯罪的可能性,作为一种开放式的“监狱”,社区矫正工作者有可能或甚至比监狱警察所承担的风险还要大。因而社区矫正工作者的工作方法必须符合社区矫正是刑罚在社区中执行的这一特殊性质,符合在社区中执行对罪犯进行矫正的特殊规律和要求。
(作者:陈军、王璟 工作单位:江苏省无锡监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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