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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如何代理对侵犯商业秘密案件控告/戚谦(3)
A、将跳槽职工与其所在单位列为共同被告
该方案的优点是:能更好的获得赔偿并能够比较彻底的解决问题;缺点是:容易让跳槽职工与其所在单位团结起来,从而增强被告方的对抗力。
B、仅将跳槽职工列为被告
此法能较好的将其孤立,利于在适当的时候与其和解或调解;不利之处是,仅将跳槽职工列为被告,其赔偿能力有限,且不足以让其所在单位停止使用原告的商业秘密。
C、不涉及跳槽职工时,将侵权(人)单位列为被告。
(2)明确管辖地及管辖部门
A、管辖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四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民事第一审案件,一般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确定若干基层人民法院受理不正当竞争民事第一审案件,已经批准可以审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基层人民法院,可以继续受理。”
第十五条:“对于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商业秘密独占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排他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和权利人共同提起诉讼,或者在权利人不起诉的情况下,自行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普通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和权利人共同提起诉讼,或者经权利人书面授权,单独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企业可按实际情况选择在被告所在地或侵权行为地进行起诉,级别上一般由中级人民法院或者经批准的基层法院管辖。需提醒注意的是,侵权行为地包括行为地也包括行为结果地,行为地包括生产行为地也包括销售地或允诺销售地,结果地即为结果所在地但不能直接理解为原告所在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对于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判决停止侵害的民事责任时,停止侵害的时间一般持续到该项商业秘密已为公众知悉时为止。 依据前款规定判决停止侵害的时间如果明显不合理的,可以在依法保护权利人该项商业秘密竞争优势的情况下,判决侵权人在一定期限或者范围内停止使用该项商业秘密。”
B、 管辖部门
在侵权人同时又是权利人职工的时候,有关商业秘密纠纷往往会遇到劳动仲裁部门以“涉及商业秘密侵权纠纷应该由法院管辖”不予受理,法院又以“涉及劳动纠纷”也不予受理的尴尬局面。对此,一般的做法是,单纯涉及商业秘密纠纷而不涉及其他劳动纠纷的案件应由法院直接受理,涉及商业秘密纠纷也同时涉及其他劳动纠纷的应由劳动仲裁部门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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