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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如何代理对侵犯商业秘密案件控告/戚谦(4)
(3)考查诉讼时效
A、知道或应该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两年内,可主张所有侵权损失。
B、知道或应该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已过两年,只能主张起诉之日前两年内的损失。
(4)确定诉讼请求
律师可视具体情况,提出以下诉讼请求:
A、停止侵害(适用于起诉时侵权行为仍在持续的案件)
B、赔礼道歉、消除影响(适用于侵权并致权利人信誉受损的案件)
C、赔偿损失(适用于侵权并造成损害的案件)
D、返还财产(适用于侵权人占有了权利人附有商业秘密信息的物质载体的案件,例如:技术图纸等)
(5)准备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7〕2号)规定,当事人指称他人侵犯其商业秘密的,应当对其拥有的商业秘密符合法定条件、对方当事人的信息与其商业秘密相同或者实质相同以及对方当事人采取不正当手段的事实负举证责任。其中,商业秘密符合法定条件的证据,包括商业秘密的载体、具体内容、商业价值和对该项商业秘密所采取的具体保密措施等。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修正)》第五条 权利人(申请人)认为其商业秘密受到侵害,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查处侵权行为时,应当提供商业秘密及侵权行为存在的有关证据。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被申请人)及利害关系人、证明人,应当如实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供有关证据。权利人能证明被申请人所使用的信息与自己的商业秘密具有一致性或者相同性,同时能证明被申请人有获取其商业秘密的条件,而被申请人不能提供或者拒不提供其所使用的信息是合法获得或者使用的证据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根据有关证据,认定被申请人有侵权行为。

A、证明原告商业秘密存在的证据
a、有一定的技术、经营信息存在及其具体内容,该信息系原告所有或拥有合法使用权(依据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独占许可被许可人可以直接提起诉讼;排他许可的被许可人可以与权利人共同起诉或者在权利人不起诉的情况下单独起诉;普通许可的被许可人可以与权利人共同起诉,或者经权利人书面授权而单独起诉)。
b 、该信息已经原告采取保密措施。
c、该信息具有实用性,且能为原告带来现实的经济利益或潜在的竞争优势。
应该注意到,信息的存在及其管理性是需举证证据中的核心,证明标准也比较高;而有关实用、价值性的证明一般都比较容易,证明标准也比较低,有时甚至因为是“显而易见”的而不要求举证;有关非公知性的证明责任无需由原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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