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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如何代理对侵犯商业秘密案件控告/戚谦(5)
B、证明被告侵权行为的存在
律师应该注意到,关于侵权行为是否存在,原告负有举证责任,但其证明标准较低,一般只需证明到被告有接触商业秘密的机会或能力即可。
C、证明被告占有、使用或披露的信息与原告的商业秘密信息相同或相似。
有关该方面的证据,企业可自行委托或申请法院委托科委或有关机构进行鉴定。

D、证明原告所花费用及损失的存在与数额。
a、费用:包括聘请律师的合理费用及调查所花费的合理费用。
b 、损失:原告损失可以计算的以原告损失为准,无法计算的以被告获益为准;
两者均可计算且被告获益高于原告损失的,按被告获益计算,因为被告获益也即被告侵权行为对原告市场利润的排挤,所以据此认为被告获益即原告损失也是可以的;两者均无法确定的,按法定赔偿,具体可参照专利侵权的损失计算方法来确定。
●原告损失:原告销量的减少或被告的销量(以两者间高者为准)乘以原告利润加上因侵权而致的商业秘密价值的降低(商业秘密未被完全公开),如侵权导致商业秘密被公开,则可依据商业秘密的评估价值的来确定损失的赔偿,具体可根据研发成本、实施该商业秘密的手艺、可得利益、可保持竞争优势的时间等因素来确定。
●被告获益:侵权产品销量乘以因使用商业秘密而带来的利润。
●法定赔偿: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损害赔偿额,按照50万元以下的标准来确立。
法律依据: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确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损害赔偿额,可以参照确定侵犯专利权的损害赔偿额的方法进行;确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九条、第十四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损害赔偿额,可以参照确定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损害赔偿额的方法进行。   因侵权行为导致商业秘密已为公众所知悉的,应当根据该项商业秘密的商业价值确定损害赔偿额。商业秘密的商业价值,根据其研究开发成本、实施该项商业秘密的收益、可得利益、可保持竞争优势的时间等因素确定。”
《专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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