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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耶克的财政法律制度理论及其借鉴意义/程雪律师(5)

四、小结
综上所述,哈耶克的法律理论,立基于进化论理性主义哲学认识论,将立法机关所制定的法律界分为维护市场经济自生自发秩序的内部规则与规范行政权力行使的外部规则,并且在现代的国家里,由于两类规则的立法权力被归于了统一立法机关行使,故而外部规则在逐渐的替代者内部规则。在此基础上,哈耶克认为财政法律制度兼含内部规则和外部规则,其中,立法机关授权政府支出的财政法属于内部规则,而确定税负的具体分担方式的税法则属于外部规则。而在西方现行的财政制度体系内,两类法律已被混淆。这一局面进而造成市场主体的自由受到了来自公权力的侵犯,并最终阻碍了市场机制资源配置作用的充分发挥。在哈耶克看来,解决这一问题的方式在于通过确立一种全新宪政制度,将财政立法权分立给两个不同的立法机关行使。
需要着重说明的是,哈耶克的财政法律制度理论考察研究的对象主要是西方社会及其代议制民主制政体,该理论包含着一个不言自明的预设,即该社会存在着一个比较成熟的关于法治宪政的思想氛围以及制度框架。而此理论的预设是与我国的实际国情存在着巨大差距的。但是哈耶克的理论对我国财政税收的法制建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仍然是颇具启示意义的,首先,在税法层面应坚持税收的中性原则,避免整体税收的过度累进性对市场的资源配置造成扭曲。其次,在财政法层面,立法机关应逐步将政府的财政开支受控在严密的法律规范之中,并且每年确定预算的总额应受到税收收入的限制。

[参考文献]
[1] 邓正来.规则·秩序·无知:关于哈耶克自由主义的研究〔M〕.北京:三联书店,2004.
[2] 〔英〕弗里德利希·冯·哈耶克.法律、立法与自由 (第一卷)〔M〕.邓正来,等.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2000.
[3] 〔英〕弗里德利希·冯·哈耶克.法律、立法与自由 (第二、三卷)〔M〕.邓正来,等.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2000.


作者信息:程雪(1985—),男,天津市人,天津财经大学法学院经济法学2008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宏观调控法
电话:13682074791
电子邮箱:chengxuelawyer@fox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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