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民事诉讼法》修改中存在的问题/何宁湘(10)
荷塘区法院的回应称,征地拆迁指挥部从2009年11月起十余次到汪家正等拆迁户家中进行政策宣传解释和商议其房屋拆迁事宜,多次协商未果。株洲市国土资源局于2009年12月25日对汪家正等户依法下达《限期腾地通知书》,但被申请执行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腾地义务。经株洲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于2011年3月15日将该案移交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执行。该院在2011年4月12日依法作出行政裁定,被执行人仍未履行腾地义务,决定4月22日依法对汪家正房屋进行司法强制执行。
1、是否达成拆迁安置协议,这是可能启动司法强拆的前置条件;2、不论你给多少钱,被拆迁人不愿意,就不能强拆;3、何谓人权,前提是人民的意愿,不能以钱的多寡来买权力,腐败的根子在于权钱交易。如此执行发生“自焚”等激化对抗性行为的可能极大,执行难就是必然而非或然。
问题二:执行庭发现错误判决如何做,法律上应当给予一个程序启动终止执行。由于各法院错案判决占了一定比例,这一问题实际上已引起法院系统的注意与重视,不少法院设立了执行仲裁庭,由民事诉讼当事人或被执行当事人通过其陈述或辩解,来辨别法院判决是否存在错误、执行对象是否正确以避免形成错误的执行,这一做法需依赖无行政干预的情形,如果出现干预执行仲裁庭也就形同虚设。
问题三:指定法院执行是否适当?指定法院执行即异地法院执行无非解决三个方面的问题:1、受指定法院需要这一笔相对巨大的执行收费;2、排除本地各方干扰;3、案件原判决存在直接影响执行的错误或瑕疵。
总之,民诉法的修改应当依法理,应当着眼长远,符合社会以及经济发展。诉讼应当是非便利之事件,以“使诉讼更加便利”修改目的是不正确的,这好比城市乘车,要成本低就乘坐公交,要便利就打的士的道理一样。民诉法的修改是为民众的,首要解决的问题是以法院、法官严格依法为目的,而不是王胜明“使得民诉法的修订工作更加符合人民法院的客观实际”的修改目的。
【链接】
全国人大法工委赴粤闽调研民诉法修改
王胜明奚晓明参加
作者: 孙 茜 何 娟 宿华文 发布时间: 2011-04-02 08:5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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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9日至4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王胜明及法工委民法室的有关同志,就民事诉讼法修改工作到广东广州、汕头和福建厦门等地进行专题调研,听取广东、福建两省三级法院法官代表对民事诉讼法修改的意见和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奚晓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马新岚、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谭玲等陪同调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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