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民事诉讼法》修改中存在的问题/何宁湘(6)
问题二:
反观民事诉讼以及现在提出所谓的审前程序,是否可以要求法院审查或排除非法证据,包括与本案无关联的证据材料,估计这一问题也很难出规定在即将修改的民诉法中。
四是检察监督问题。现行民诉法规定检察院对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进行监督,即事后监督。现在有的提出,为了保证案件的公正审理,应当把检察监督扩展到事前和事中以及执行过程中,如司法实践中出现的不予立案也不给当事人裁定的问题,审判中当事人对管辖异议、回避申请等程序问题,执行中的执行乱等问题需要监督。
【梦多】:
检察监督在我国被定义为法律监督,在我国司法现状与政体改革现状下提出这样的问题似乎不合适宜。一是,检察监督是法律规定,本身并不存在法律规定的缺失,而在于检察机关有无能力做,做与不做(即作为与不作为),进而如何做的问题。从目前司法现状至少是局部现状非常不乐观,从重庆李庄漏罪案看,似乎是公检法三位一体对付李庄,如此纠结的状况下,检察机关是不可能,也无法履行法律监督的。比较好玩的是,重庆李庄漏罪案即将开庭的信息是由重庆市政府率先发布的,由此可见,所谓李庄漏罪案实际上是重庆地方六位一体的结果。在此情景下,何谈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
另一方面,我们可以注意到在曹建明担任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后,各地检察院似乎开始强势起来,不想重庆李庄漏罪案在这一特殊的情形下,曹建民甚至可以说整个检察系统被江北检察院丢失了大面子,按以往刑事案件诉讼中的做法,要么人民法院退案补证甚至补侦,要么宣判被告人无罪,而重庆李庄漏罪案是法院同意江北检察院撤回公诉,这在我国司法史上是为极其罕见的,所谓公诉,是检察机关代表国家起诉被告人即犯罪嫌疑人,撤诉就意味着国家搞错了出现了错案冤案,这样重大的问题,江北检察院为何撤诉。分析其原因:1、表面上看河北法院没有给江北检察院面子,有迹象表明重庆李庄漏罪案很有可能未报重庆市检察院或最高人民检察院;2、重庆地方六位一体的错误只得由江北检察院担待,江北法院不顾违反程序法也未拒不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证据规定”,最终也没有帮上江北检察院,是第二个丢面子的;3、江北法院没有直接依刑事诉讼法宣判无罪,则采取同意江北检察院撤诉的路径,意味着今后还可能起诉,理由也还充分,因为刑事诉讼法上并没有严格的明文的规定,公诉机关撤诉后不得再次提起公诉,这样做是为了保护国家权力。然而:
2011年04月27日02:46中国新闻网《重庆检方谈李庄漏罪案 称无新证据不得再行起诉 Thttp://news.qq.com/a/20110427/000041.htm》重庆江北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张菁日前接受《中国新闻周刊》记者访问说,江北区人民法院合议庭休庭后,经过评议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江北区人民检察院在判决宣告前,要求撤回起诉的理由成立,并裁定准予撤回起诉。公诉人在辩护人举示新证据后,发现辩护证据与指控证据存在矛盾,导致认定李庄在2008年7月实施引诱、教唆徐丽军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构成辩护人妨害作证罪的事实存在疑点。休庭期间,对该新证据进行了核实,并经本院监察委员会研究,决定对本案撤回起诉。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五十三条的规定,撤回起诉后没有新的事实或者新的证据,不得再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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